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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李健


【摘要】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已被相当多的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此项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本文拟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之作用。
【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事证明责任;沉默权
【全文】
  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称,滥觞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利益”之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为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并承载起体现和尊重人权之重任。在我国,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订。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涉案人员有罪推定的历史。随着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原则的确立,在此背景下深化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此项原则作一次肤浅的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
  在法律发展史上,无罪推定思想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丽亚作了最早表述。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广泛认同与接受并逐渐法律化。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其有罪前应视为无罪。”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在社会主义国家,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认可,前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1978年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中也指出:“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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