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统一人民陪审员的确定部门,确立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应当由立案庭负责。要改变人民陪审员确立做法不一致的现象。立案庭在受理案件后根据《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
二条的规定的情况,拟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案的,报分管院长审批决定后,在作出排期开庭之前,按一定的程序来确定,要改变以往各个法院确立人民陪审员部门混乱的做法,要作到各级法院的统一。
第三,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应得到充分的物质保证。其各项开支费用应当由立案庭、业务庭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办理。具体做法是,人民陪审员填写各种需报销费用的报销单和领款单,然后交由审理案件的业务庭证明,最后再交由行政处审核,再报法院领导批准报销。同时人民法院的行政处在编报年度业务经费时,应计划好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开支,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并进行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无故克扣人民陪审员的正当开支。只有在物质上得到确保,才能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
3、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杜绝陪而不审,陪审员的素质是其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法学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学科,如果陪审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势必会因为专业的局限,使其只能作陪村,浪费了国家的人、财、物力。因此当务之急必须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首先,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以及政策水平与素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其参与案件审判公正与否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培养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要有廉洁公正的作风,维护党的方针、路线与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会各种先进的思想和理论。当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是“德才兼备”,有德无才不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但是有才无德则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同理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
其次,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知识是人类社会认识世界的成果和智慧的结晶。只有掌握了知识,才能认识世界。文化素质是当代人的基本要求。如果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太低,对法律一窍不通,那么他面对法官、律师的“法言法语”将很难理解,即使多次解释也很困难,从而导致审判效率的不高。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左右法官的正确思维,造成司法不公。这将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在强调人民陪审员的民众参与性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一般应为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至少不低于高中文化,这将有利于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司法公正。
最后,人民陪审员要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扎实的专业知识。这是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重要前提。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对实体法与程序法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研究。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人民陪审员必须要求通过择优选举,不能吸收那些毫无专业素质的人民陪审员。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业务技能,借鉴好的审判经验。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相符合的。在对要求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质的呼声里,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也是形势所迫。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而创造出的一种制度文明。从古至今,人民陪审制度历经曲折,它从不成熟逐渐走向成熟,从地位不重要走向重要。近年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虽然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各种不足,但是在大力倡导司法公正,推进司法民主改革的时代,许多仁人智士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我们坚信经过广大有识之士的不懈努力;经过法律执业者们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探索下。有中国特色的、健康的、文明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