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想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制度,综观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它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势在必行。
1、规范立法,从法律层面上去完善这一制度。一方面,要改变现行
宪法、各部门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制度真空。另一方面,需要对全国人大常委《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予以完善。
首先,在现行
宪法中必须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工作。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高度概括和设计。普通公民成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的适用,本是他们应有的权利。因此,必须从
宪法上去规定,以根本法的形式去确立人民的权利。也只有在
宪法这一根本法的高度上去设计这个制度,才能在社会中形成尊重审判、尊重人民陪审员、尊重人民陪审制度的法治理念,从而提高公民政治权利的参与性,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主权”在司法审判中的真正确立。
其次,对各部门法律尤其是三大诉讼法中关于人民陪审员各方面的规定应予以统一。现行各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不尽一致。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第
一百四十七条都表述为“人民陪审员”,而民诉法第
四十条和
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都表述“陪审员”。对这种混乱的现象必须予以改正。其法律语言应当规范和严密。同时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而没有“义务”二字,在
行政诉讼法中则根本没有提及。对这种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奇怪现象,必须予以明确规范,作到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11]。
2、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都应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同时在政治处和立案庭指定专门负责人来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和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规范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评、惩戒、免职等人事管理工作应由中院政治部和基层法院政治处负责与当地人大、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联合开展。就培训工作而言,各基层法院政治处开展的有关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应及时报中级法院政治部备案。其中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权利与义务、任职条件、待遇报酬等各方面加以明确的规定,应当对人民陪审员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并且要改变走过场、搞形式的做法。设立陪审员的评定等级职务。即高级、中级和初级,并且以此给予报酬。对于不称职的人民陪审员要予以惩戒,或者免职。从而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时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应当吸收各阶层的专家和学者,尤其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因为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对事物的认识较为深刻、全面;对法律的适用会有正确的观点。这将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