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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历史、价值、法理及实践为视角——兼评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杜绝司法腐败
  目前社会各界抵制司法腐败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因为司法腐败关系到人民对司法的信任与尊重;关系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也关系到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官或多或少地都会受到某些因素的干扰,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法院现行的制度,如案件的审批、文书的签发、案件请示汇报等都会使法官受制于外部。在工作中,法官既可能屈尊于各种权利、利益的压力和诱惑,也可能成为众人指责的对象。从而可能造成司法腐败的滋生,导致法官、法院的暗箱操作。但由于陪审员在广大众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可能比法官的角色稍低一些。同时他们无固定的办公场所,外界与其在具体案件上也没有太大的利害关系,不受各种外来人事、经济等因素的控制。这就使其可以处于居中地位,从而能有效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滋生,能够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司法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
  (四)人民陪审制度可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的公正与否,廉洁与否,可密切影响到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从而直接关系到司法的权威。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可以明显的看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的公正、独立、监督、民主、清廉等,所有这些无疑都可以帮助司法权威的树立,可以提高人民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同时,人民审判员参加审判有助于提高公民的参与观念,也有助于加深公民对司法制度的认同,还有助于提高公民对法律制度的接受与信任的程度。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理维度:司法独立、精英正义与平民正义
  作为社会的一种存在方式,如同政治上的稳定、经济上的发展和军事上的胜利一样,法律的正义是法律的至善性。在法律的领域里面,立法是一个意志集中的过程,更多关注的是民意,以民意代表的身份获得权威。(行政)执法的任务是将纸上的法律运用于现实中,更多关注的是效率,以主动的强制性执法来获得权威。只有司法本身是一种裁判权,担负着定纷止争、裁定对错、判断是非的任务,才会给正义以最大的关注,以对正义的诉求来获得权威。为确保人民法院有效地维护司法正义,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五中全会发出号召:“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199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也将“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作为改革的目标之一,理论界更是为司法独立热情呼吁。毫无疑问,职业法官是一种掌控着司法正义的权力精英。在前述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实现的正义也只能是这些精英的正义。问题是这样的正义与平民大众的正义的关系如何?答案可能是契合的,可能是背离的,也可能是冲突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和很多情况下是契合的,这也是坚持司法独立的最大理由。但司法实践也证明,即使是由专业法官组成的法庭也可以制造冤假错案,甚至草菅人命。一方面,有的专业法官素质十分低下,这主要是法官选任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另一方面,精通法律的专业法官有时由于与社会实际的隔离或者对社会的习惯和传统不甚了解,也会制造冤假错案。这主要是专业化的缺陷造成的。由此可以推知:如果司法独立最终意味着职业法官这些精英按照他们的意愿(当然或多或少地要与法律沾点边)来审理案件并且不受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压力的影响,这样一个独立的法官并不一定就会以公共利益为重,人们也许仅仅换了一套暴政而己,特别是在法制不完善和法治不发达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专制司法”的出现。
  群众路线作为我国的优良传统,理应在司法实践层面得到恰当的体现。所以,正常的司法不仅要关注精英正义,更要关注平民正义。它要关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祉。司法独立是一种精英正义(尽管在很多时候与平民正义是契合的,但也存在着不契合的情况和危险),司法精英流动性不强,因为法官是终身的,司法精英也基本上没有什么代议性,因为法官基本上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而是大都由任命和考试产生的。这就需要呼吁司法民主,由民众直接参与司法无疑是彻底的司法民主。由民众直接参与乃至主宰司法无疑可以最好地实现平民正义。当然,如同完全的司法独立一样,完全的司法民主也不可取,否则很容易导致“平庸司法”。陪审员制度正是基于精英正义与平民正义之考量的一种司法制度,其追求一种混合的正义[8]。这种混合的正义体现在:(1)是陪审员来自民间,可以把民间的智慧和非职业的技巧带到审判中来,以弥补法官知识和智慧的不足。陪审员在评议案件时可以使法理、人情均得到兼顾。(2)是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可以克服官僚主义。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的新鲜感与职业法官的冷漠相比更能从事实本身出发设身处地地去考虑问题。(3)是陪审员可以把社区价值带到案件审理中来,这些法律的门外汉常常漠视法律的存在、打破法律的局限去追求个案公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克服现代法治社会追求形式合理性的弊端,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增加人们对司法活动的认同感。(4)是陪审员制度在进行公民教育和保障判决的执行方而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陪审制度拉近了案件当事人与司法的距离,从而更让当事人信服并使判决得到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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