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时期,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1)辉煌阶段。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1年《
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陪审制度。1954年
宪法将其确认为一项宪法制度,其第
7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其确认为一项司法原则,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56年司法部作出《关于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的指示》,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
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各种法律制度的支持加上高涨的政治热情,使20世纪50年代成为我国陪审制度发展的辉煌时期。(2)重创阶段。在大跃进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人员代替法官办案,司法制度受到冲击和破坏,陪审制度也严重异化,如1975年《
宪法》第
25条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4]。(3)重建阶段。1978年,中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陪审制度得以重建。同年通过的《
宪法》第
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随后,1979年新颁布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国第一部《
刑事诉讼法》也做了规定。至此,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审判制度被确定下来,并具有强制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受到重视,也未真正得到普遍执行。(4)淡化阶段。鉴于实践效果并不理想,1982年《
宪法》并没有规定陪审制度。1983年修正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从而使陪审制度不再成为一项强制性制度。虽然1991年通过的《
民事诉讼法》、1989年通过的《
行政诉讼法》和1996年修正的《
刑事诉讼法》都对陪审制度做了规定,但都规定的相当粗糙,并赋予法院完全的选择权,从而使人民陪审制度进一步被淡化。(5)重新重视阶段。由于人民民主意识的加强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使得人民陪审制度重新被大家所关注。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社会各界不断努力探索的结果,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