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历史、价值、法理及实践为视角——兼评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李健
【摘要】一直以来,无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法学理论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进行着激烈的争执。虽然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欲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此类争执仍未消弭。故当下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探讨仍具有很强的现实及理论意义。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出了重要的制度,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它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是,由于历史与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着问题和不足,这也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及贯彻落实好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各级人民法院也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在理论与实践上进行了广泛的探索。本文将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渊源、价值功能、法理基础及实践运用为考察视角,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比较中外相关制度,分析其内在的价值与功能,梳理司法与政治民主、司法的专业性与公众参与性等法理基础,并在实践运用层面检讨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的不足,评述全国人大常委《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而探索解决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途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历史演进;价值与功能;法理基础;实践运用;不足与完善
【全文】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部分民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它旨在利用民众参与,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出了重要的制度,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它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一直以来,无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法学理论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却进行着激烈的争执。虽然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欲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此类争执仍未消弭。故当下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探讨仍具有很强的现实及理论意义。本文将对此作一次肤浅的探讨,以求教各界同仁。
一、陪审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及在我国的确立
(一)、国外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过程
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 Acessor”,在德国法中称为“Geschworence”。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公元前594年,担任雅典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改革率先设立了陪审法庭。这一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演变一直延用至今,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在法国的加洛林(Carolingian)国王时期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己出现了陪审,但在漫长的中世纪,由于王权的扩张,审判权由国王所垄断,推行纠问式诉讼,陪审制度遭到封建国家的扼制和摒弃,陪审制度便逐步消失。但在公元1000年,Rurrv Ncede征服英国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在英国,它不仅被接受下来,而且还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形式使之得到发展。公元11世纪,英国曾利用该制度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管理,并从中发展出12人陪审团。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后来逐步在全国普及。这样诺曼的12人陪审团制度就被移植到了英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