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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

  第三,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将关押犯罪嫌疑人与提审分为两个不同的部门,犯罪嫌疑人一旦从关押场所被提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在时间上不得中断。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并交给犯罪嫌疑人一份留存。这样既可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又可解决犯罪嫌疑人举证难的问题。
  (四)实践操作层面: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杜绝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 
 第一,严格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杜绝超期羁押。
  首先,必须转变观念,坚决奉行疑罪从无的原则。疑罪从无是现代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法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必须事实清楚,指控犯罪的证据确凿、充分,排除一切可能影响审判的疑虑;如果不能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就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自由。然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抓到犯罪嫌疑人后,一般都把他们当作现成的罪犯看待,都认为他们是有罪的,只是有些暂时找不到足够的证据而已,时间长些,肯定能找到他们犯罪的证据,所以宁愿超期羁押也不愿轻易放他们出去。法院在既不能证明有罪也不能证明无罪的情况也不敢作无罪判决,担心万一把无罪的人放了,过两天又有新的证据证明他有罪,法院岂不是错放?尤其是对社会都关注的大案要案,法院担当不起“打击不力”的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宁愿错判也不愿错放。其实,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注意:虽然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它不是打击罪犯的武器,而是限制司法权力的羁绊。
    其次,强化监督手段,杜绝相互推委现象。加大对超期羁押的监督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改变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式合法权利在羁押期间的各个诉讼阶段得到有效监督的合法保障。检察院应派员到各地看守所,提卷核查,分类催办,一旦发现超期羁押情况,立即向案件承办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明令改正。看守部门的人员应熟悉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况和羁押期限,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早通知办案单位办理换押手续。对于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审判机关可以宣判无罪。不能因为有些陈年老案,时过境迁不太可能获得新的证据,公检法三方就推来推去,无限制地补充侦查和重审。禁止以押代侦、以押代审。
  最后,增强处罚管理机制,追究超期羁押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为了使对超期羁押的监督不致流于形式,应把纠正超期羁押纳入检察机关的办案责任制中,和其他责任制一起执行、落实,一起考核;对超期限办案的承办人员提出批评教育。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超期羁押行为构成犯罪的主体,只限于超期羁押的实际决定者、批准者与直接实施者,即只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已超期因而侵害了其人身自由,却继续羁押,希望或者放任侵害人身自由的结果发生。司法机关一定要加大力度查处超期羁押的违法行为,严厉惩罚作出超期羁押行为的责任人员,早日使无罪的人获得自由。
  第二,完善证据立法,加强侦查监督,防止刑讯逼供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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