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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

  (三)辩护律师取证困难
  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证据,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因此收集到充分、足够的证据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行的有关律师调查取证的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存在诸多缺陷,给律师顺利取证带来重重困难,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的精神实质,不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首先,现行立法存在重大不足。律师向单位和个人取证需经过其同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更加困难,不仅要经本人同意,而且还须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而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检察机关便可利用各种手段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这样,律师调查取证在手段和方式上受到极大的限制,出现了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想作证就作证,不同意作证就不作证的怪现象。这使得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律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无法实现的空话。其次,律师无力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在实际工作中,律师可能历经千辛万苦,克服重重困难去收集、调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若这些证据与侦查机关所取得的证据不符,为律师作证的证人就有可能被侦查机关以伪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遭致他人的打击报复。在这种情况下,谁来保护证人,谁还敢为辩护方作证,律师自身的权利也难以保障,收集证据何其难也。第三,律师自身能力不足。律师调查取证手段单一和落后,没有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往往难以及时、全面、有效地收集证据,也没有强制力为他作保证,现实中被错抓错判的律师不乏其人。有些律师自身的素质也不高,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只是看过有关考试指定用书,取得律师资格以后就匆忙上阵,经验不足,实际办案能力不强,这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四)司法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理念存在问题
  当前,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对于法律的尊重不够。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消息,全国23万名法官中,约有15万人只有大专以下文化,其中相当数量的法官仅有高中、初中文化;而在大约23%拥有本科学历的法官中,只有10%受过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教育,其余则是“五大生”和党校生。事实上,即使地处珠三角发达地区的中山市法院系统,155名法官中,大专以下文化程度的仍占近70%的比例,特别是在基层法院,这一比例高达74%以上。
  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也不容乐观。由于缺少正规的法律教育,对于法律精义理解不透,再加上历史传统的影响,在我们的司法从业人员看来,法律仅仅就是惩治犯罪的工具。这种唯工具论,可能会带来比较可怕的后果,这一点我们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训。比如有公检法部门的办案人员,不严格遵守诉讼时间,只要侦查部门的侦查时间没有用完,审查起诉部门以及审判庭只根据自己的方便,随便更改移送审查起诉时间,法官在判决书中随便更改检察院的移送起诉时间。我们知道,诉讼时间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因为被羁押者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在诉讼时间规定的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移送起诉、审判。也必须严格按照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移送时间,不得擅自更改。因为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对于此类的问题,与我们当前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司法理念有比较大的联系。
  对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法律程序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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