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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缺陷
  目前,我国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仍旧存在极大的缺陷: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妨碍律师正常执行职务等仍是刑事司法实践的痼疾,其中刑讯逼供问题比较严重。同时,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只收集有罪证据,而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无罪的证据不收集、不提供。等等这些做法无疑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一)刑讯逼供现象还比较严重
  刑讯逼供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迫其供认犯罪事实的非人道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等方法收集证据。刑讯逼供行为,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唾弃和禁止的行为。联合国早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可见,尊重人权、保护公民的权利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防止刑讯逼供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刑讯逼供及规定了对此行为的处罚方式,表明了对这种野蛮残酷行为的否定态度和反对立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某些办案人员急功近利、有罪推定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现代侦查技术手段不够完善,加上立法的不足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原因,使得刑讯逼供时有发生,这严重贬损了法律的神圣地位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给诉讼的民主化、文明化、科学化进程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二)超期羁押现象还普遍存在
  超期羁押,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行为。
  据200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的报告表明,过去的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累计监督纠正超期羁押30余万人次。相当于平均每年有6万人次,也就是说,即使扣除有的监督纠正超期羁押问题是“三令五申”,客观上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至少每年高达几万人次。
  而且,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也大量存在超期羁押的案件。河南洛阳市伊川县农民吴留锁涉嫌杀人,公安机关未能侦查到证据,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情况下,被超期羁押在伊川县看守所内长达14年之久。
  类似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超期羁押是司法机关的一大毒性顽症,它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是对个人自由最严重、最深远的侵害,是对人的最基本尊严和自由的极端漠视。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惩罚罪犯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他们同样有人权,任何机关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了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与期限,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超期羁押行为最直接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的规定。被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被关押在戒备森严的看守所,其人身自由被彻底剥夺,超期羁押的期限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年,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理和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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