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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两极化刑事政策之构建

  4、法官树立两极化刑罚观。如何把握刑罚的度,很大程序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观念,作为法官,应对刑罚的价值有全面的了解判断,当前应着重解决的是克服重刑主义,充分认识刑罚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预防总比制裁好,贝卡利亚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25]他认为公共利益危害越大的犯罪,制止犯罪的手段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体现了“刑足制罪”的刑罚分配公式。刑罚赎罪说认为,理想的刑罚,应能促成犯罪人赎罪感[26]。甚至认为给犯罪人创造自我赎罪的机会,是国家合法的任务[27]。赎罪思想应涵着教育思想,使犯罪人产生负罪的道德感,唤起犯罪人的良知,促使其从内心渴望回归社会。法官应具备法律思维,在依据法律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充分考虑刑法功能的观重性,作出选择轻刑化还是重刑化的价值判断。
  5、借鉴国外体现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法律制度为我国立法参考。国外一些体现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一是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恢复和整合因犯罪和被害造成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恢复原有的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是一种非司法程序,类似于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制度,只不过社区矫正对象是经司法程序处理后再进行矫正,而恢复性司法的对象是直接进入矫正,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同时避免司法程序对犯罪人造成心理阴影,增加矫正难度。二是保安处分。也称改善处分,以改善有危险性的人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矫正措施,其本质与刑罚不同,根据各国刑法的规定,保安处分主要适用于下列人:限制责任能力及无刑罚适用能力的无责任能力的人,刑罚对其缺乏矫正效果的常习犯、职业犯,毒品犯与酗酒犯,流浪犯罪者,有重大危险性的传染病者,具有危险的生理缺陷或性格异常的人,等等。保安措施包括收容于精神病疗养院、强制禁戒机构、社会矫治机构,禁止执业等。[28]我国类似于上述特殊人群的犯罪现象也很普遍,有些犯罪(例如精神病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即不能适应刑罚,而有的适用刑罚却达不到矫治目的,因此借鉴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设置我国有别于刑罚而又针对危险对象特征的矫治措施,对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注释】  [1] 林纪东著《刑事政策学》,正中书局1963年版,第9页。转引自刘东根“两极化-我国刑事政策的选择”《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6期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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