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刑法的框架内开展“严打”。“严打”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对一定时期内突出的严重刑事犯罪具有遏制作用。与法律相比,政策具有波动性和任意性的特点,“严打”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如何在刑事司法中得到遵循和体现的呢?法治是我国的一项治国方略,司法机关开展“严打”活动必须以法治为原则,即在
刑法的框架内运行,不得突破
刑法这一底线。刑事政策的创始人李斯特提出:
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樊篱。
刑法的作用和地位不能被刑事政策所取代,刑事政策带有很强的功利性,人民法院在“严打”中,应树立“质量”是灵魂的观念,不能以失去公正为代价而追求暂时的社会效果,特别是不能受代表“民意”的社会舆论所左右,如果刑罚屈从司法外部的民意,判决可能带来薄冰似的一种表面和谐,但薄冰下面蕴藏着激流。因此,在以法治为背景的和谐社会中,要求司法机关在
刑法的框架内开展“严打”,尊重司法规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某一类突出犯罪进行侦查和审判,体现“严打”的刑事政策。
2、设置诉辩交易程序。近年来,诉辩交易作为一项新兴的司法制度在我国悄然抬头,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运作,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法院审理孟广虎故意伤害案,法庭首次试用诉辩交易这种方式,开庭时仅用了25分钟,该案成为我国第一例运用诉辩交易审结的案件[23]。随着世界各国刑事政策普遍都朝轻刑化发展之际,面对我国实际的司法困境,为缓解犯罪人与整个社会的对立关系,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诉辩交易的价值应得到充分肯定,应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3、强化社区矫正能力,扩大非监禁刑的适应。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型刑罚措施,集中体现着谦仰思想和行刑的人道价值。其以人格矫正为前提,以回归社会为目标,把不需要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和管控,有机地揉合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刑罚执行理念,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处遇罪犯最重要的刑事政策之一,代表着犯罪矫正的未来走向。[24]由此,2003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完善。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在全国的一些大、中城市如火如荼地开展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社区矫正制度缺乏明确立法,特别是对机构、人员经费等更是没有法定来源保障,使这项制度中出现矫正能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刑思想的影响,我国对适用监禁刑仍然控制得十分严格,社区矫正的对象受到限制,影响着这项制度的全面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