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缓解我国司法资源紧张的需要。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纠纷频繁复杂,有些地区呈现“诉讼爆炸”现象,司法力量已捉襟见肘,特别是西部地区,司法人员断层已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国家的重视,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化解不断膨胀的各类纠纷,理论界已在探求替代性解决民事纠纷机制,而作为刑事司法,司法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也大量实行简易程序,有的地区也在探索普通程序简易审理、诉辩交易以节约司法资源。两极化刑事政策影响着刑事立法,建议刑事立法规定对一些轻微犯罪引入非司法途径处理,或以非监禁化处罚,以减轻监狱的超负荷状况。监狱是整个司法资源的一部分,其运行是一项高成本的社会公共开支,以我国江苏为例,一个罪犯一年的综合开支大约要1.5万元。[18]一方面国家需投入大量资金到监狱,另一方对刑事案件投入的侦查、审判费用严重不足,以及用在解决社会其他纠纷的司法经费极为短缺,导致一些民事纠纷因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而转变为刑事案件,[19]可见国家对罪犯关押越多,也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甚至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5、为恢复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关系创造条件。在古罗马社会的早期,个人利益的侵害只是被看作私人之间的关系,实行的是私刑,这种犯罪是产生债的渊源,可以用金钱支付以为补偿。[20]虽然这是原始的犯罪“报应”观,但充分说明国家机器对私人之间的冲突不予过多干预。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规定的“自诉”制度,赋予受害者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主选择余地,很大程度上目的在于融洽犯罪人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很多刑事受害者,只要被告人表示悔罪或赔偿损失,其受到创伤的心灵就可得到抚慰,失衡心理可以恢复。因而实行两极化刑事政策对部分刑事案件以“赔偿”形式处罚犯罪人,使双方关系恢复平静。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提出侵权行为法与
刑法的综合调整的观点,提出
刑法只有在侵权行为法的配合下,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21]可见,侵权行为法越来越受到有识之士重视,
刑法只是在侵权行为法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情况下,越到补充保护的作用,成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
四、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构建
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直接影响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其手段具有多样性。在刑事政策的指导和影响下,并不限于刑罚各制度,更包括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的诸制度[22]。刑事政策内容庞杂,涉及面广,本文围绕建设和谐社会这个中心,对刑事政策两极化提出以下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