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具有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历史传统思想。中国古代社会法制呈现“重刑轻民”结构,强调以重刑维护统治地位,由生命刑和肉体刑构成的刑罚制度十分残酷,虽然如此,兼顾重刑与轻刑在一些朝代得到运用,西周时期就有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指在使用刑罚时要根据犯罪形势的需要而区别轻重,这一思想成为历代封建王朝治理国家的刑事政策。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他并不反对用刑,只是认为刑罚只能作为辅助性的手段,治理国家需要德刑兼顾。另外,古代的“保辜”制度要求犯罪人积极救治受害人,以受害人是否得到救治为主要情节决定对犯罪人是否从轻处罚,既保护受害人,又作为一项减轻犯罪人刑罚的重要情节,体现了刑罚的宽严相济。汉文帝期间,开始废除肉刑,代之以其他刑罚,经过汉景帝的发展完善,使中国古代刑罚在重刑化的框架中出现了轻缓化的趋势。
2、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针对犯罪现状的需要。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当前,我国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经济转型时期,利益的冲突异常尖锐,也对社会秩序带来了震荡。近十年来,中国的犯罪现状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二是重大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三是经济犯罪案件相当突出。[12]以上海为例,据统计,自2001年4月截至2002年12底,上海法院审结的13987件危害社会治安的一审案件中,暴力犯罪案件2963件,占收案总数的20.75%,在19731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中,小于25岁的青少年罪犯多达8193人,所占比例高达41.52%。[13]另外,有组织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也呈不断增长之势,正如全国“打黑办”负责人在2006年5月24日在答记者问时所说,在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恃强逞凶,称霸一方,其组织性之强、犯罪手段之凶残、社会危害之大,都是一般刑事犯罪无法相比的[14]。可见针对日益严重的青少年犯罪和大幅度上升的暴力犯罪,必须采取宽严相济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对青少年犯罪以感化教育为主的轻刑化政策,对带黑社会性质的暴力犯罪以打击惩治为主的重刑化政策,这样才能达到
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功效。
3、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需要。任何社会中,
刑法功能都具有二重性,一方面
刑法通过惩罚犯罪维持社会秩序,另一方面
刑法又保障人权。只有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相互协调平衡,才能最大程度地最有效地实现
刑法功能,从而达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如何兼顾
刑法两个功能的关系,刑事政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需要强调保护社会利益时,刑事政策就向严的方向发展,当需要强调保护个人利益时,刑事政策就向宽的方向发展。[15]两极化刑事政策可以满足这种需要,没有孤立宽严刑事政策与
刑法功能的关系,都可以融合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刑法功能。对于轻微犯罪实行轻刑化政策,体现
刑法的人道性和宽容性,在现代法治社会,人道性仍是
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意蕴。[16]对于一些恶劣行为,尽量采用宽容态度,孟德斯鸠指出:对恶劣行为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认定为有罪。因此,民事上的法律可以较容易地纠正这种行为,不需要许多大的强力。在这些国家里,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17]可见,刑事政策的制定,应着眼于关心预防犯罪,达到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的目的,这也体现了
刑法的社会功能。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犯罪实行轻刑化刑事政策,一方面确实是对青少年的保护,但从另一层面上分析,轻刑化有利于犯罪青少年改造,及时回归社会,避免过重的刑罚使青少年在监狱受到感染,导致人格异化而重新走上犯罪之途。因此两极化刑事政策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失之一侧,
刑法双重功能将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