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司法看,司法机关一方面对严重犯罪坚持“严打”方针,一方面又逐步走向轻刑化。在2001年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4月至12月,全国各级法院处理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300多件,判处罪犯12000多名[7]。对于青少年犯罪,成立专门少年法庭“寓教于审”;对一般犯罪的处罚也呈现轻刑化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3年至2005年,全国刑事审判判决的非监禁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的人数和占整受刑人数比例逐年上升,2003年为213802人,占29.2%。2004年242992人,占32.3%,2005年283221人,占34.15%。[8]可见,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贯彻两极化刑事政策。
三、两极化刑事政策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一)和谐社会特定的时代内涵
和谐社会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目标,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人们描绘和设想和谐社会状况不尽相同。中国古代孔子说过“和为贵”;《左传襄》描写了“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八年时间,九路诸侯,如一曲美妙的乐曲,和谐动听)的理想社会。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把“和谐”作为哲学的根本范畴,柏拉图阐述了“公正即和谐”的观点,提出“理想国”的构想。[9]尽管这些和谐社会的思想、理想有不可磨灭的历史价值,但毕竟只是基于传统社会的和谐理论,与现代社会特征和和谐社会的要求有极大不同。
和谐社会有其特定的时代内涵,它是具体的、历史的,近年来我国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国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法治维持的社会秩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标志,以法治保障的人权是社会形成的基础,以法治维护的公正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因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的和谐社会,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备的基本特征。
(二)两极化刑事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在我国现阶段,究竟是实行严厉的刑事政策,还是轻缓的刑事政策呢?在理论上也存在轻刑化与重刑化之争,主张轻刑化的观念认为,刑罚应当向轻刑化方向发展,通过立法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副度,从而达到整个刑事制裁体系的缓和化,认为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治理犯罪较为良好的途径。[10]而主张重刑化的观点认为,应当修改
刑法,使刑罚更趋严厉,认为这是发挥刑罚威慑功能,稳定我国目前治安状况,遏止犯罪增长势头的需要。[11]本文认为主张重刑化或轻刑化都是片面的、机械的,难于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兼顾严厉和轻缓的两极化刑事政策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