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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动物的法律地位——以现代自然辩证法为考察视角

试论动物的法律地位——以现代自然辩证法为考察视角


李健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现代自然辩证法;特殊保护
【全文】
  长期以来,大量动物物种的灭绝必然导致生态失衡,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当今威胁人类的诸多疾病诸如禽流感、SARS等被证实源自动物,这更加使得许多人己意识到了人类究竟要如何对待动物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有人主张将动物由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升为人类道德关系的主体,进而升格为有限的法律主体。特别是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之后,这一修改更是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动物由权利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实例并加以引证,认为这代表着最新的立法动态,代表着人类对动物态度的转变在法律上的体现。但作者认为,动物不能成为法律主体,可以把其当作特别物给予特别保护。
  一、从本能、意识与实践层面看人与动物的区别
  现代人类学依据科学的发现和研究指出,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的,因而人和动物在生物性上有着极其相似的特征。人类正从其动物祖先的本能和欲求中,依次发展形成自我保存欲、社会欲、道德欲、爱情欲、审美欲以及探究欲。与其它动物相比,人类通过长期的生存斗争而形成的生存方式明显具有以下的优越性:首先,人类的劳动超越了本能,是有计划、有意识、也更有目的的实践活动,而动物仅仅是受本能驱使的活动,停留在生命的本能阶段。其次,动物天生具有适应某种环境的器官,如果环境改变而使之不能适应,它就必然遭到淘汰,这是生物进化的规律。而人类则是通过“外部工具”即人制造出的工具,不仅弥补了人类生物学上“非专门化”功能的弱点,而且众多外部的专门化工具的制造和使用,使人类成为任何环境中都能生存的物种。第三,人不但制造和使用工具,使人类的器官得以延伸,而且在制造和利用工具的生产活动中,懂得按照物体本身的性质、属性和尺度去加工它,即按照事物的内在规律进行生产加工;而动物虽然有时也能“制造”和使用工具,但这是不经常的、偶然和直观的,并且仅仅是为了简单地适应自然环境。
  就意识而言,意识是随着生命的进化特别是生命有机体在寻求解决它与外部环境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过程中逐步产生的。意识是存在于人脑中由各种概念构成的具有认识事物和控制身体的行为能力的观念形式。意识具有主观性、抽象性、自觉性、目的性等特性。意识所起的作用一是人认识自身和周围环境;二是控制和支配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意识是人类所特有的,是人的一种主体意识。人体在本质上是物质、信息与意识的统一体。正是基于此,人或者说人体与生命(体)在有密切联系的基础上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从而人性与生物性也就存在本质的不同。人性既不是对生物性的简单继承,也不是对生物性的简单否定。生命体通过意识的主导作用而被扬弃成为人体,生物性也由此成为了人性。可见,人性就是意识主导下的生物性。人的主体意识是人的主人意识或自主活动的意识,亦就是要作外物(当然包括动物)的主人,同时也要作自己的主人、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的意识。
  在实践层面上,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主体的实践活动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探索和改造现实世界的活动。面对具体而复杂的客观活动对象,主体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特定意图和需要,必然要建构起具有一定意向性的实践理念。所谓实践理念,是指实践主体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之前,就建构起的关于未来实践活动过程和结果的一种观念模式或理想蓝图,是一种具有指导与支配现实实践活动的意向性观念。人的生命活动即实践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受人的意图、目的支配的,人因此而成为人(即“类存在物”),人的活动因此而区别于动物的本能活动。这种支配人的生命活动的“意识”就具有实践理念的性质。  以上简述表明,马克思在科学地阐述新实践观的同时,就已内在地蕴含着这种实践理念思想,它是马克思用以表示人的实践活动区别并高明于动物本能活动的标志,并且对人的具体实践活动起指导与支配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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