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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

  CIVILITY与多元主义和法治也有密切的关联。正因为承认社会利益的多样性,承认人们追求各自利益的正当性,平等、信任、容忍、妥协、合作等诸般价值才如此重要,而在一个现代社会,这些既是实行法治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应当促进的社会价值。不仅如此,由于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法治在建构新的国家—社会关系中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现实实践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传统民间观念的局限性: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不能用法律来确定,“民间的”活动缺乏法律保障,政府的行为不受法律审查;只有非正式的幕后交涉、单方面的行政命令和临时处置,没有公开的法律程序和申辩机会。这里,问题的关键并不是把国家与社会截然分开,而是建立一套法律保障机制,使个人和组织的合法行为不受干涉,同时也使国家权力真正有所约束。有意味的是,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建构合理的国家—社会关系如此重要的法治,其本身也不单是一种国家事务,而只有在体现为许多个人和群体的社会的积极参与下才可能实现(梁治平,2000)。
  如果这样看待和运用CIVIL SOCIETY概念,我们所注意的就不仅是“中介性组织”或者新式社会团体,而是包括传统社会组织如血缘共同体、宗教团体和族群在内的所有“民”的组织和活动。(注:White曾将中国当代“civil society”区分为不同的部分,其中也包括传统社会组织如宗教组织、同乡会等(1996:29-37),但是他所采用的civil society的定义最终使他把注意力仅仅集中于具有合法地位的中介性社会组织。)换言之,我们将关注整个“民间”,关注透过“民间的”组织和活动联结在一起的国家与社会,尤其是这二者之间多层面和多维度的复杂互动。透过这原来是由“民间”概念引入的视角,CIVIL SOCIETY的概念同“民间”的概念就联系在了一起。(注:在Chamberlain(1993)的分类里,civil society是这样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实体,它既区别于国家,又不同于社会,同时又参与和面对此二者,并保持同它们的持续互动。这一分析的重要性在于,以civility为基准的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而不是“对抗国家的独立性或者潜在的独立性”(Strand,1990:12)成为civil society的前提或者证据。Alexander的分析更为精细,在他那里,civil society较社会(他所谓CSI)为小,较市场(他所谓CSII)为大,是“一个在分析上独立于——且程度不同地在经验上区别于——不仅国家和市场,而且其他社会领域的界域”(1998:6)。他进一步区分了civil和非civil的领域,检讨了这些不同领域之间的复杂关系。这些分析无疑是非常地具有启发性,而我则想强调,把civil society理解为存在于诺多社会领域之中的一个社会空间,而不是可以被机械地同各个具体的社会领域区分开来的另一个社会实体,可能更为恰当。)
  
  五
  本文通过上述考察和分析,又探讨了“民间”这一概念在当代中国社会话语实践中的几层含义,并且通过追溯“官”、“民”、“民间”等传统语汇的含义及其变迁,试图了解和解释最近20年来中国社会所经历的若干重要变化,尤其是社会行动者的意义世界在参与建构新的社会关系时所起的作用。在我看来,CIVIL SOCIETY论者在他们对中国社会尤其是中国当代社会的研究中,不恰当地忽略了社会行动者和参与者自己对于国家、社会及其相互关系的(常常是不自觉的或不完全自觉的)认知、构想和表达,忽略了社会发展过程中传统、历史记忆以及行动者的意义世界等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因而在同样程度上误解和扭曲了社会现实。当然这并不意味着CIVIL SOCIETY的概念和理论对人们了解中国社会无关,对推动中国社会发展无益。与流行的用CIVIL SOCIETY概念分析中国社会的做法不同,本文主要在所谓“对照性”和“规范性”这两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前者有助于我们了解传统和现实,后者则对我们了解我们所面对的问题大有裨益。在这两者之间,有一个相对较弱的结合点,在这一点上,CIVIL SOCIETY概念或许可以被用来描述和分析今天的中国社会。但是,这种分析只有在充分注意到本土传统的同时也意识到其本身局限性的情况下,才是真正有效的。
  引入“民间”概念并强调其重要性,并不意味着中国历史上和现实中存在一个没有变化、没有差别和所有人一致认可的“民间”概念。相反,“民间”概念之所以重要和值得重视,部分原因正在于它能够适应变化,且在不同场合、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意义。就其大者而言,“民间”概念在晚清有一变,民国有一变,至1949年有一变,到了1980年代又有一变。不仅如此,即使在同一时代,不同的人也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赋予它或褒或贬、或强或弱的意味。毋宁说,“民间”概念为不同利益、主张、意愿和论说之间的互相竞胜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场域。而这个为不同言说提供表达渠道并且赋予其意义的场域,既不能够也不应当等同于或者归结于CIVIL SOCIETY所代表的世界。
  由于中国社会仍处于快速变化的转型时期,现在要预测中国未来的社会形态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为时尚早。不过有一点似乎是清楚的,那就是,无论变化如何迅疾和剧烈,人们总是无法割断历史与现在和未来之间的联系。我们业已目睹了1980年代以来“民间”的重视以及国家—社会关系方面的某些变化,我们现在能够说的是,这个既是现实的也是观念的“民间”仍具生命力,它不仅将继续存在下去,而且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无法避开的历史前提。因此,未来的可以想见的社会将建立在这个“民间”的基础之上而同时又超越它。而要了解和推进这一社会进程,我们必须首先了解这个社会的历史,理解社会行动者的内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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