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汉语学术界,CIVIL SOCIETY有三个流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注:较早对译名进行讨论的是王绍光1991年在《二十一世纪》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这篇文章在上面提到的三个译名之外,还提出了Civil society的另一层含义,译为汉语是“文明社会”。后来的论者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基本都沿袭了王文提出的几种用法。见比如Rowe(1993:142),White(1996:4),He(1997:44),Madsen(1998:131-134)。)仔细分析其内容,人们会发现,这三个译名分别指明和强调了作为一种特定社会现实的“CIVIL SOCIETY”的不同侧面,这种情形本身则表明,不仅汉语世界里没有与CIVIL SOCIETY正相对应的概念,而且要在中国语境中找到CIVIL SOCIETY的对应物或者其恰当表达也将困难重重。要了解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从对CIVIL SOCIETY起源的简短回顾开始。
在欧洲历史上,CIVIL SOCIETY的出现是与17世纪以后的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时,专制国家开始“由更大的社会中脱离出来,上升而成为一个可以说专门化的政治人物和政治功能高度集中的特殊领域”(Poggi,1978:78)。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不仅产生了非人格化的公共的国家权威(Habermas,1989:19),而且产生了个人在其中以私人身份追求其各自利益(首先是经济利益)的作为“私域”的社会。最初,这个以“私域”出现的社会只是统治的对象,在政治领域中尤关重要,但是逐渐地,通过私人之间的自由结社,通过对公众话题的讨论和对公共事物的关注和参与,一个超乎个人的“公共领域”便产生了(Habermas,1989;Tayloy,1995b),这时,这个社会不但发展出一种它自己独有的社会认同,而且开始在公共决策问题上产生影响。正如C.Taylor所言,“透过自由结社,整个社会能够自我建构和自我协调”,它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者影响国家政策的形成”(Taylor,1995a:208)。
上面关于CIVIL SOCIETY历史起源的理想类型的叙述虽嫌简单化,但却包含了CIVIL SOCIETY观念中的若干基本要素:一个公共权威之外的私人活动空间(市场、家庭等);由私人活动中逐渐产生的公共领域(从早期的咖啡馆到后来的政党和大众传媒);一个外在且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CIVIL SOCIETY),等等。(注:因为强调不同的要素,遂形成了不同的civil society理论。可以指出的是,较为晚近形成的首先与东欧社会变迁有密切关联的civil society论特别强调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界分和对抗,这一意识形态化趋向业已引起一些理论家的反省。在他们看来,东欧式的civil society论不仅是基于某种对西欧社会发展的误解和夸张(Taylor,1995a),而且也遮蔽了东欧社会发展的现实(Seligman,1992:5-9)。尽管如此,基于社会之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社会对国家的二元论,仍为大多数论者所接受。)这些要素分别和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前面提到的三个译名当中。比如,“市民”一词强调历史上资产阶级市民与CIVIL SOCIETY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CIVIL SOCIETY中“私”的一面。“公民”的概念则突出了CIVIL SOCIETY的观念。不过,在汉语世界的历史语境里,这几个与CIVIL SOCIETY概念有关的关键词显然有着不同的渊源,因此,在被用来指称或描述中国的社会现实,而不只是某个英文词对译的时候,它们的意义是相当不同的。
比较而言,“公民”一词最为晚出。它进入中国人政治语汇的时间应该是在20世纪初。虽然自那以后,“公民”概念在中国社会的政治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并且继续产生着一定的作用,但它与中国古代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完全无涉,因此在同样程度上不宜被用来了解更长历史时段中的社会继替。
“市民”与“民间”均属所谓本土概念,它们是汉语世界中的固有词汇,源于古代,沿用于当代,其本义只有很小的改变。尽管如此,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当代语汇里面,这两个词所具有的意义都是相当不同的。“市民”所指称的只是一个特定范畴的人群,即城市居民;“民间”所指的却是一个远为广大的社会空间,一个普通民众(“民”)生活和活动于其中的巨大世界。事实上,“民”和“民间”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思想中最基本的概念范畴之一,其含义值得做进一步探究。
仔细考究起来,合“民间”与“社会”为“民间社会”是一个奇怪甚至可以说欠通的概念组合。如上所言,“民间”并非一种人群的范畴,相反,它本身即包含了一种社会的观念,在这一意义上,它所指称的可以是一个有别于“国家”的“社会”。(注:在其日常用法中,“民间”和“社会”常常可以互换。比如“民间团体”和“社会团体”,“民间办学”与“社会办学”等等。)这一点可以从“民间”一词的含义中得到证实。“民”的原始义和基本义之一即是“人民”、“民众”,尤指与“官”相对的普通民众。(注:“民”通常也在与“军”相对的意义上使用,这种用法一直延续至今。)这种界分本身即暗含了某种区别性的空间观念,这一点因为“间”字的引入而变得更加清楚。“间”字在“民”的概念上加入了一重社会性空间的重要含义,因而建构了一个具有空间含义的“民”的概念,令普通民众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变得清晰可见。(注:“民间”在被用作形容词时也有“大众的”、“民俗的”的含义,所谓“民间文学”、“民间故事”、“民间音乐”等是其例。White(1996)把“民间”一词译为popular,似乎忽略了这个词的社会学含义。)正是在这样一个世界里,民众依其熟悉的方式过活,追求他们各自不同的利益,彼此结成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组织,如宗族、行会、村社、宗教会社等。有意思的是,“会”与“社”均是渊源久远的固有词汇,这些单字被用来指称具体的各个不同的社会组织,但并无现代汉语中“社会”概念的抽象含义,自然,联结这两个单字于一的“社会”一词本身也不见于古代中国。事实上,作为一个重要的和基本的概念,“民间”也许是人们可以在传统语汇中发现的与CIVIL SOCIETY概念最为接近的惟一概念。初看上去,它包含了若干与CIVIL SOCIETY相似的要素:一个商品交换的市场,家庭的内部空间,中介性的社会组织,某种公众和公议的观念,以及一种不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社会空间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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