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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平等原则及其现代突破

  当然,法律不能仅仅只关心效益、效益问题,法律还必须更广泛地关心平等、自由、安全、秩序等其他价值,否则法律的功能就是不全面的[17]。基于此,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未必会因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而受到损害。因为在债务人为法人的情况下,如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其他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来阻止代位权人直接受偿。若债务人为个人或非法人组织,其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可以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90条的规定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当然无论其他债权人采取哪一措施,法律都要求其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权利上的睡眠者”自然难以获得司法救济。为实现结果公平而“奖懒罚勤”的法律不仅不符合效益优先原则,也是对公平、平等等原则的根本违背,属于恶法之兆。
  如同债之相对性原则存在众多例外但并不意味着其已经衰落,债权平等原则既然是民法上平等原则和债之相对性、请求权性质的必然体现,作为一项基本的民法理念、制度和司法指导原则的地位就不容动摇,否则传统民法理论体系有被颠覆的危险。但是,债权物权化趋势、优先权制度的设立以及法律价值在代位权制度中的冲突协调结果优先考虑效益原则表明,债权平等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并非像物权法定那样似乎牢不可破,而是面临着众多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挑战。须明确的是,这些冲击和挑战不是盲目和随意的,而是出于对平等原则或价值以外的更重要因素的衡量,并应实行严格法定的原则。对上述例外情形及其依据进行总结和归纳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和把握债权平等原则。
  
【注释】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04页。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1页。
刘保玉等:《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李开国:《物权与债权的比较研究》,载《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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