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债权平等原则也存有其独特的理论根据,即债权的相对性和请求权性质。因物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就同一标的物虽可以设立数个内容不相冲突的定限制物权,但须依其发生先后或公示与否确定先后位序。而债权则不然,这主要是基于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体现为债法关系主体的相对性和债权效力的相对性,即债权是以请求特定相对人给付为内容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请求和受领债务人给付,但无权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而各国之所以普遍将债权相对性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理念在于其是贯彻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保护第三人活动自由的必然要求。债权既仅具相对性,无排他的效力,因此数个债权,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4]。
但债权平等仅为一般原则,现代民法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债权物权化趋势,出于特定社会政策的考虑和协调公平与效益等法律价值冲突,有时不得不做出一些例外的选择,即债权平等原则在现代民法上面临着一些突破。
二、债权物权化趋势对债权平等原则的冲击
债权和物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两个基本的权利类别。正因为此,债权和物权的联系和区别长期以来就是学者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通常认为,债权以物权为其基础,而物权是以债权作为其实现手段。但这一传统观点早已受到众多学者们的批判,其中最为经典的论述,要数广为学者们引用的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在其名著《法学导论》中的一段话:“随着现代经济发展带来的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债权不仅不复是旨在物权或物之享益的手段,债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5]债权物权化趋势恰好印证了这一看法,即债权不仅是作为商品交换的手段存在,其本身也可以成为商品交换的对象。债权的物权化不仅使得人们对于物权债权的区分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发生变化,也使得债权的相对性中融入了一些绝对性的因素,物权化了的债权因其被赋予了物权的效力而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下面以债权物权化的典型租赁权物权化和预告登记制度为例。
(一)租赁权物权化
租赁权本是一种债权,如我国《
合同法》分则中设专章对租赁合同予以规定。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所有权本应优先于租赁权,但各国法律上普遍采行日而曼法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仅如此,当租赁权受到妨碍时,租赁权人不仅可以对出租人主张权利,还可以向出租人以外的第三人直接适用物权的保护方式。因而租赁权被法律赋予了某些物权的效力,被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出于保护承租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是房屋管理体制从注重保护所有权人利益向注重保护使用人利益的转变。租赁权的物权化表明,在同一标的物上若先后设定两个以上的租赁权,最初设定的租赁权优先得到满足和保护,这与一般债权不分设定时间先后一律平等受偿和得到保护显然不同。并且租赁权的对抗力不仅可以使承租人据以对抗所有权,还可以对抗除租赁权以外的其他债权,这也与债权不因种类不同而有例外的一般原则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