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礼”的法思——法理解析“性骚扰”
鲜江临
【关键词】非礼;法思
【全文】
一
自从孔子提出“克己复礼”,尤其是提出“非礼观”的二千余年来,“非礼”已经可用于表达调戏妇女的语义。在中国古代番例中,即有调戏妇女罚服五九牲畜的法则——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调戏妇女是具有民事侵权代价的。“性骚扰”,即调戏妇女,乃是“非礼”。
当代中国的法律西化,已进入到抛弃自身历史文化的阶段——“性骚扰”取代了本土的“非礼”。“性骚扰”概念进入中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证明。本来,中国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全可以依赖本土文化,遵循表达习惯,作出“禁止对女性非礼”这样的法律规范,从而保护妇女的性权利独立与受尊重。
用法律移植的方法,将“性骚扰”替代“非礼”,这样的替代,并非是增加效益的文化更新。“性骚扰”突出的是作为自然资源性质的“性”,“对女性非礼”则突出的是社会伦理与法律双重意义的“礼”——一种竞合性规范。毫无疑问的是,高级法总是从建设社会交往正义的平台去建构法律,而不是仅仅将社会资源,不作交往正义的思考,直接纳入分配正义的框架,简单地作出某种“分配”,确立某种对世权。
不得不指出的是,“非礼”潜在的假设是:非礼的对象,即那个被调戏的女人是遵循礼的;如果男人调戏的对象是妇女解放运动的先锋队员潘金莲小姐,此种行为,很难被文化识别为“非礼”。从平等保护的角度看,“非礼”不适用于无礼女性是“非礼”语义中的巨大瑕疵――因此,如果要建构现代的“非礼”,必须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
性具有物性,但是它更多的与社会文化关联,性权利边界需要在“礼”即交往正义地规则的那里得到厘分。如果我们倒退到过去,即用国人将竹片、瓦块当卫生纸的那种传统社会的眼光看,当今社会的“非礼”,实在十分普遍。传统的“礼”已经彻底崩坏了。这种崩坏,是社会交往景象的总体失控,不仅男人无礼,女人也很无礼。
虽然古代人的礼已然崩怀,但是现代社会又有了现代的礼——合意主义。
合意主义法学指出:“(在现代),社会合意程式,促成现代合约经济、同意政治和自由交往社会(“社会”或许不是整体上有机性的组织)。社会合意程式,不断缔造人类交往的奇迹,改变了不同文化的演进面貌,使既大且小的世界具有了某种共同性。合意主义,是考察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内在关系模式的视角。”合意主义法学者同时又指出:“(在现代),行动正义包含着合意主义正当性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