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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如何揭开公司的面纱?

  2、适用的条件
  一是主体要件。即税务机关运用“法人人格否认”,要求谁对公司的税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只能由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股东承担。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必须是在该公司握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并且是积极股东,消极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不可以。
  二是行为要件。公司的实质控制股东必须有滥用控制权的行为。最高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以下几种行为:公司的盈利与股东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帐目不清的;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的使用同一帐户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受同一控股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等。笔者认为,从税收管理角度,股东滥用控制权主要有: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实施重大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并转移公司财产或非正常注销公司;负有税收债务时,转移公司财产;关联公司间财产混同,造成其中负有税收债务的公司无清偿能力等。
  三是结果要件。即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行为侵害了税收债权,滥用行为与税收债权侵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正因为股东的滥用行为,使得税务债务无法清偿,包括公司责任财产减少或公司人格消亡,同时控制股东应从中获取利益。
  
【注释】  转引自郭明 孙蓉《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载“法律教育www.chinalawedu.com”。
《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参见陈 芸《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载于中外民商裁判网http://www.zwmscp.com
参见:侯作前《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在税法中的适用》,载于“中国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
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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