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税收——如何揭开公司的面纱?

  (三)制度设计的初步构想
  1、适用主体与程序
  税法中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谁来行使否认权呢?现一般认为“法人人格否认”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来行使否认权。如,有学者认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唯一能够作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裁决的主体,即只有法院才能根据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受害人的申请,以诉讼程序(又或执行程序)作出法人人格否认的裁决,其他任何主体都不享有这个权利。唯其如此,才能体现出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严肃性和审慎态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法人制度。”“公司以其法人面纱掩盖恶意欺诈、恶意串通以逃避税收的非法行为时,人民法院有完全的必要依据公共利益的要求刺破该公司的面纱,此时的原告可为向法院提出否认公司人格主张的税收机关”[8]该观点主要注重于维护公司法人制度,认为,如果将“否认权”扩张至审判以外的程序,公司的人格面临不同机关的审查,易在实践中出现滥用否认权、本末倒置的局面,动摇并削弱独立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地位”。
  笔者认为,在“公司法人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间,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控制适用范围和条件,以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地位,这种价值权衡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中,若税务机关只能通过诉讼行使申请权,可能难以发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防范逃税中的作用。主要理由为:一是,公法之债的实现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去实现,存在理论上的障碍。“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它而产生的法律诉讼,全部作为行政案件,适用行政案件诉讼法”[9],但现有行政诉讼制度,显然是不支持税务机关作原告的。二是,正是由于理论上的障碍,实践中缺乏可行的操作程序。如可比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税收代位权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如案件的性质难以确定,给法院立案带来困难;税务机关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受到很大质疑;诉讼的高成本影响税务机关行使权利的积极性等”[10],实践效果也是很小的。三是,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健全,公司诚信度低,内控机制不健全,新《公司法》又降低了公司门槛,这意味着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况不是少量的,通过诉讼去解决,效率低。
  笔者认为,可将否决权赋予税务机关,成为一项行政权利。但为防止权利的滥用和扩张,应将该项权利适当上收,由市或省级税务机关行使。在程序上,税务机关行使否认权后,股东可提起诉讼,与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协调一致。操作时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