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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如何揭开公司的面纱?

  虽然观点不同,但两者对于公司股东滥用控制权谋取不当税收利益,都是持否定态度的。只不过,“否定说”认为,当公司股东利用公司面纱谋取不当税收利益时,公司这层面纱实际已经不存在,税务机关应运用“实质课税原则”,认定为公司股东个人的经营行为予以征税,而无需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笔者认为,“实质课税主义”只是掀起了公司面纱的一角,当股东利用“公司形骸”或关联公司间的人格混同来降低税负、避税时,运用“实质课税”主义能够有效解决上述滥用权利问题。但对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利用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税收、规避经济责任,仅仅运用实质课税主义是不足以完全解决问题的。特别是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门槛并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形式[5],必然导致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量涌现。大量的公司形式或实质上是“一人公司”,公司实际为一个股东掌握,内控机制不完善,将给税收征管带来更大的挑战。[6]降低门槛应与强化责任相配套,在税收管理中应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防止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来逃避税收、规避税收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税收如何揭开公司的面纱—价值权衡下的制度设计
  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缺少具体的操作措施。在税法领域运用该制度,更是一全新的课题。本文尝试从以下三方面对该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一)税法领域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税收债务关系说对传统的税收权力关系说产生很大冲击。按税收债务关系说理论,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不是一种权力服从关系,而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正是在这种理论支撑下,一些民商法中有关债权保护的规定被移植到税法中。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撤销权规定被直接援引到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债权保护制度,将其移植到税法中,在税法理论基础上是不存在障碍的。
  (二)制度设计的价值权衡
  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都是对若干价值权衡与取舍的结果。税法中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打击逃税行为以实现税收正义,但“税法中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意味着为实现税收职责而扩展责任范围,意味着为税收责任而践踏有限责任原则”。[7]因而,若运用不当(如范围过大、缺乏程序控制等)将增加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有违税法的公平课税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也会对公司法人制度——这一市场经济的基石,产生危害。因而,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与保护纳税人权益、加强税收征管与维护正当的公司制度之间等进行权衡。既要有效防止逃税,又要预防税法对私法制度的不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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