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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如何揭开公司的面纱?

  一、“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税收的“面纱”
  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有利于迅速集中资本、扩大投资并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这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学者巴特尔(Butter)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1]但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最重要一点在于它割断了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天然联系,在股东直接支配公司资产,并滥用公司的控制权,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被侵害者由于只同公司存在法律关系,不能向公司背后的股东主张权利。这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谋求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使其成为股东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在税收方面,这种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主要表现以下几种形式:
  1、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消亡逃避纳税义务和税收责任
  先看实践中的一案例:A公司自成立后一直经营不善,长期处于亏损的边缘, 2002年8月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银行等债权人申请破产。到破产公告时,账面无应缴欠税。税务机关要求加入清算小组检查A公司全部账目,看是否存在偷税、少缴税款等行为,但清算组以无欠税和账册已查封、有专门会计事务所审计为由被拒绝。法院于同年9月裁定A公司破产终结,10月A公司正式注销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2004年6月,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来信,检举原A公司法定代表人D某在2002年上半年利用部分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扬之机,采取另立账册、隐匿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方式设立小金库,侵吞公司资产、偷税漏税,又在破产清算期内内外勾结,处理部分不动产时故意压低价格,从中捞取回扣,造成企业资产流失。检察院随即拘留D某,经查明举报情况基本属实,D某亦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被以贪污、偷税等罪名移送至市法院,税务机关对A公司税案进行复查,但由于A公司已丧失了法人资格,查明偷税额后也无法追缴。
  可见,因公司法人人格的消亡,公司存续期间的潜在债务无法得到清偿。公司法人人格始于设立登记的完成,终于注销登记的完成,当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资产投入公司,转化为公司的责任财产;公司消亡时,公司的财产通过清算又分配给股东,成为股东的个人财产。公司注销后,即使发现公司存续期间的潜在税收债务,因公司法人人格的消亡,无责任财产可供清偿。这种制度安排,在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必然诱使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来偷、逃、漏税,并通过法人人格的消亡,最终转化为股东个人的法外利益。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偷税等涉税犯罪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责任不包括经济责任,因而,税收债权仍无法得到清偿。《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偷税可无限期追征[2],但实践中又有几个公司是无限期存在的呢?在“有限责任”的面纱下,该规定很难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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