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如何揭开公司的面纱?
王震
【摘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实践中,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面纱逃避税收,造成了税收征管的困境。新《
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当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利用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时,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从实践案例出发,论述了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在税收领域的表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入税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就税法如何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税收;逃税;法人否认
【全文】
引言:问题的提出
A某与C某共同出资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场所为承租房,A某为法人代表。该公司因欠税,税务机关予以催缴,发现该公司已走逃,欠税无法清缴,遂按规定对该公司做非正常户认定。后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A某又与D某共同出资成立乙有限责任公司,A某为乙公司的法人代表,乙公司的经营项目与甲公司相同。税务机关遂向乙公司发出通知,责令A某限期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清缴欠税。A某对税务机关的通知置之不理,税务机关遂停供了乙公司的发票。A某遂以乙公司名义提起复议。
该案从现实法的角度分析,很容易得出答案:《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可见,“停供发票”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对有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甲公司欠税拒不清缴,停供乙公司的发票显然是无法律依据的。即使甲、乙公司为关联企业,《税收征管法》只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予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也是没有现实法依据的。
但更重要的是,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面对公司股东利用 “有限责任”这块面纱逃避税收、规避责任,税务机关显得束手无策。当然,从现实法的角度,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加强监控,尤其是加强对纳税人财产的监控来减少这种危害的发生。但面对人少户多(一个责任管理区管理员管理二、三百户)、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大量涌现的现状,仅仅依靠上述措施显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上来进行规范。新《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税收管理中如何应用该制度来揭开公司的面纱,防止税收的流失,是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对这一问题做一粗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