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参见魏敏主编《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31页。 见注①引书第232页。 见联合国大会《暂停深洋底资源开发的决议》,1969年 参见第25届联合国大会,第2749(xxv)号决议,1970年1 2月1 7日。 参见联合国文件A/AC.138/25号。 参见联合国文件A/AC.138/59号。 参见联合国文件A/AC.138/43号。 参见赵理海著《海洋法的新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 53页。 参见注⑧引书,第154页。 单一生产费制:根据公约附件三规定,指每一项勘探和开发合同缴纳申请费50万美元,固定年费100万美元,商业生产开始后缴纳生产费;按多金属结核生产的加工金属的市价的百分比计算;商业生产的第一至第十年为5%,商业生产的第十一年至结束为12% 混合缴费制:指每一项勘探和开发合同缴纳申请费50万美元。商业生产开始后同时缴付生产费和收益净额。生产费的比例为,商业生产的第一期2%,第二期4%,缴给管理局的净收益份额按累进计算。 参见《海洋法公约》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参见注⑧引书,第155页。 参见注⑧引书,第157页。 参见注⑧引书,第158页。 参见乔纳森.I.恰尼《海洋环境与海洋法公约》,载于《国际律师》,1994年冬季号附注3、4。 该法载于《国际法律资料》(英文本),第19卷,1980年,第1003--1020页。 该法载于《国际法律资料》(英文本),第21卷,1982年,第551--554页。 该法载于《国际法律资料》(英文本),第24卷,1985年,第983-997页。 该法载于《国际法律资料》(英文本),第21卷,1982年,第808-814页。 该法载于《国际法律资料》(英文本),第21卷,1982年,第1218-1227页。 该法载于《国际法律资料》(英文本),第20卷,1981年,第393--398页。 该法载于《国际法律资料》(英文本),第22卷,1983年,第102-122页。 参见《国际法律资料》(英文本),1982年,第21卷,第950--962页。 ]参见《国际法律资料》(英文本),1984年,第23卷,第1354-136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