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对公约第十一部分及其有关附件修改最多的另外一项内容是管理局的决策机制。对公约的规定,笔者已另文介绍,现重点介绍协定的新规定。
首先,大会不再是管理局的最高机关。协定规定,管理局的一般政策应由大会会同理事会制订。协定强调指出:“作为一般规则,管理局各机关的决策应采取协商一致方式”;“如果为了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已经竭尽一切努力,大会在进行表决时,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作出;关于实质问题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2/3多数作出”。“对于同属理事会主管范围的任何事项,或对于任何行政、预算或财务事项,大会应根据理事会的建议作出决定。大会若不接受理事会关于任一事项的建议,应交回理事会进一步审议,理事会应参照大会所表示的意见重新审议该事项。
其次,关于理事会的组成结构以及表决程序问题。根据协定的新规定,理事会应由大会依照下列次序选出的36个管理局成员组成:1、四个成员,来自在有统计资料的最近5年中,对“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所产的商品”的消费量占世界总消费量价值的2%,或对上述商品的净进口量占世界总进口量价值的2%的缔约国。但此四个成员中应包括一个东欧区域经济实力(以国内总产值计)最大的国家(指俄罗斯)和在公约生效之日(1994年11月16日)经济实力以国内总产值计最大的国家(指美国);如果这些国家愿意代表这一组的话;2、四个成员,来自直接或通过其国民对区域内活动的准备和进行作出了最大投资的8个缔约国;3、四个成员,来自缔约国中因在其管辖区域内的生产而成为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的主要净出口国,其中至少包括两个出口这些矿物对其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发展中国家;4、六个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它们应代表特别利益,如人口众多国家、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岛屿国、“区域”矿产品的主要进口国、此种矿物的潜在生产国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5、十八个成员,应按照确保理事会的席位作为一整体做到公平地域分配的原则选出,但每一地理区域至少应有一名根据此原则选出的成员。为此目的,地理区域应为非洲、亚洲、东欧、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及西欧和其它国家。值得指出的是,根据上述原则选出的各组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作出决定时,享有分组否决权。
根据协定,理事会的新表决机制为:如果为了以协商一致方式做出决定已经竭尽一切努力,理事会进行表决时,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关于实质问题的决定,除公约规定应由理事会协商一致决定者外,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2/3多数做出,但须每一分组没有过半数国家反对该项决定。为此目的,前述理事会组成国家中的1、2、3类国家为一分组,4、5类选出的发展中国家为一分组,(但是5类选出的发展中国家到底有多少,还得待以后确定,可以预见它是一个较灵活的数字);如果看来还没有竭尽一切努力就某一问题达成协商一致,理事会可延迟作出决定,以便进一步谈判;理事会在作决定时,应设法促进管理局所有成员利益;理事会所作的具有财政或预算影响的决定应以财务委员会的建议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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