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一下法国的事先审查制度与我国的备案审查制度,虽然法国的事先审查制并无把审查与“备案”联系起来的提法,但实际上就备案对审查的意义来说,不过是让审查机关了解被审查的法律文件的一个前置程序,这个程序可以作为一个正式的登记程序而存在,也可以作为非正式的程序——比如提交而存在,因此,关键的并非备案,而是审查的时间与效果。从我国备案的时间来看,是在法规、规章生效前的30日内,所以,如果称作“备案审查”,那么,审查的时间也应当发生在这个时间段内。而法国的事先审查也发生在法律生效之前,并且审查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法律是否生效,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这就为这两种制度之间进行比较提供了“共同的平台”。但是,如果仔细比较一下,我国的备案审查与法国的事先审查还存在诸多不同。
第一,审查的对象不同。法国的事先审查制度主要是针对组织法、议会规则和议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待批准或通过的国际协定。因此,它主要是一项针对立法机关的合宪性监督制度。而我国的备案审查,诚如前述,主要是针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则不进行备案审查, [5]因此,它主要是一项针对地方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制度。这种审查对象的差异也反映了两国的制度理念的不同。法国的事先审查制注重对立法机关的合宪性控制,体现了一种对立法机关的“有限的不信任”,这种有限的不信任主要表现在两点:(1)只审查其合宪性,也就是说,只审查其在形式上是否违宪,包括其是否遵循了
宪法所规定的立法程序,和是否与
宪法条文和原则发生抵触。(2)对于法律的审查采取“不告不理”的被动审查模式,而且这种审查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说,只能产生一次怀疑。而我国的备案审查则注重国家立法权对地方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的控制,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立法主体的分散,下级立法主体较多,另一方面在于我国的国家立法机关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最高的民意代表性,无法形成对其的不信任,这两种因素结合的结果就只能是对地方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的不信任。而且,虽然备案审查中通常都规定了对其合宪性的审查,但实际上,地方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在制定的时候首先必须是符合法律,而在法律不可能违宪的情况下,这种合宪性往往是用不上的,所以,备案审查就演变成为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立法机关的一种不信任的反映,并且这种不信任是“全面性”的,表现在两点:(1)备案审查不仅审查合法性,而且审查合理性,因为一些审查标准是该项法律文件的是否“适当”,也就是说,对于法律文件自身的不合理,审查机关也有权进行非难。(2)备案审查不一定是被动性的,被动性审查的范围较窄,而且主要是对合法性的审查,其余的则应认为是主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