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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基层选举中流动票箱制度之立法完善

  4、委托投票的程序应坚持简便的原则
  委托投票的程序应在保证依法、民主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简便易行而不繁琐,因此,笔者建议应将现行法律法规中委托投票的报送式审批程序改为登记式许可程序。具体规定应为:①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需要委托其他选民投票的,应当向受托人出具选民证和书面形式的委托书;②受托人应于选举投票前向所在选区的选举工作机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选民证,由所在选区的选举工作机构登记在案;③选举工作机构经核查,确认受托人接受的委托未超过三人后,向受托人签发代选证,许可受托人代选;④受托人凭自身的选民证和代选证领取选票,参加投票。
  设置这种登记式许可程序的理由在于:首先,在选举过程当中,当选民确因故不能参加投票时,他拥有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权利;其次,由于事出有因、事起突然,加上选举日的法定性和不可随意变更性,需要委托投票的选民常常来不及履行复杂的报送式审批手续(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办事处均设在县级或乡镇级);再次,如果审批手续过于严格、过于繁琐、过于费时,势必会影响委托人投票权利的实现,从而侵犯了委托人的选举权利;第四,只要严格把握住“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选民证、受托人接受的委托不超过三人”这三个细节,委托投票的立法本意就一定能够实现。
  结束语
  本文基于使用流动票箱的现实意义和现实问题,通过对有关流动票箱的法律规定之不完善处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粗浅的立法完善建议。随着当前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以及农村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广大农村群众民主意识空前增强,通过完善立法来规范流动票箱的程序和要求,已成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2]《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3]《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四条“选民因残疾或其它原因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所信任的人代写。” [4]《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2年第三次修正)》第七章投票选举第三十七条“选举委员会设立的流动票箱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第四十条“选民应亲自填写选票,参加投票选举。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残不能填写选票的,可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因病残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也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投票期间外出不能回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第四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在执行地投票。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被监视居住的人,可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也可在流动票箱投票。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取保候审的人,可到投票站或者选民大会参加投票,也可在流动票箱投票。” [5]《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次修正)》第三十条“选举人民代表大会时,可以采取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票站或选举大会均由选举委员会派出人员主持。每一流动票箱必须有二人以上负责,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选民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选举工作人员。”第三十一条“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信任持人代写,受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第三十二条“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采取哪种参选形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 [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当设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如果县、乡两级同时选举的,可以在同一投票站分别进行投票选举。选民如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可以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用流动票箱上门就选。流动票箱投票必须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第四十一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选举工作组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第四十三条“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7]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第四十五条“设流动投票箱,在进行流动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要有三人以上同时一起活动。”第四十七条“选民在选举日外出,可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其他选民代写,一名选民最多只能代写三张选票。” [8]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第六章 选民投票选举第二十八条“选区应当设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对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以在经选举委员会批准设置的流动票箱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不能回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经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第二十九条“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监票员由选民推选,计票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选举委员会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第三十条“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人员参加投票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第二十条“下列人员予以选民登记:(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被拘留处罚的。”) [9]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次修正)》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三条“选民因年老、病残、分娩、离不开工作岗位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站投票的,可在有监票人和工作人员携带的流动票箱投票。在流动投票箱投票人数,城市一般不得超过选民的五分之一;农村一般不得超过选民的三分之一。流动票箱投票,应在本投票站计票前完成。”第三十五条“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按自己的意志代写。” [10]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95年修正)》第七章 投票选举第三十一条“各选区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选民的原则,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第三十四条“选举工作组凭选民证当场发给选票。选民要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因故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的选民,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1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5年)》第七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六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在本选区投票结束后一次计票,并当日公布选举结果。”第三十八条“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选民代写。” [12] 《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第八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条“在选民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设若干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对老弱病残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设立流动票箱,接受他们的投票。”第三十四条“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第三十五条“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现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举。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参加所在劳改、劳教场所的选举。被判处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一般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代为投票;无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可以委托的,也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第三十七条“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当场开票计票,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统计选举结果,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设投票站、流动票箱投票的,计票后报选区汇总。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当天开票的,必须经过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另定日期,召集选民小组长和有关人员开票。” [13]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七章投票程序第四十三条“投票站应为选民设置不受干扰的书写环境。选民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第四十四条“选民应当到投票站投票。行动不便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第四十五条“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本选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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