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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基层选举中流动票箱制度之立法完善

  ①各选区根据便于组织、便于选民参加投票选举的原则,经县级、乡级选举委员会确定,应当设立若干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②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不能亲临投票站或选举大会投票而又不愿委托他人投票的选民,为方便其参选,可设置一个流动票箱,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接受投票:(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被拘留处罚的;(六)病残、分娩、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工作岗位的;(七)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
  ③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临投票站或选举大会投票而又不愿委托他人投票的选民名单,经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办事处)批准同意后,于选举日前在本选区内予以公布,接受选民的监督。
  ④在流动投票箱投票的人数,城市一般不得超过选民的五分之一;农村一般不得超过选民的三分之一。(参考法律法规9)
  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首先,明确了投票站和选举大会作为主要投票方式的法律地位,流动票箱只是作为一种辅助的投票措施而存在;其次,对适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和流动票箱的设置数量以及参加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数进行特别的限定,避免了流动票箱设置的任意扩大化,减少了少数别有用心者利用流动票箱破坏民主选举、实现一己之私目的的机会;第三,流动票箱的减少有利于增加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实到选举人数。
  2、流动票箱工作人员的配置应坚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在确定流动票箱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前提下,对流动票箱工作人员的配置原则应作明确规定。建议遵循以下两条配置原则:①利于工作人员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②分别由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办事处)和候选人各方各自推荐一人组成或协商组成的原则。
  此原则系借鉴了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结构设置原则,它对于加强对流动票箱使用的监管,堵塞流动票箱使用中存在的“票不够,流动票箱凑”等诸多漏洞具有明显的效果,同时也增加了流动票箱选举的公平性和公开性,为选举工作人员洗清了嫌疑。
  3、委托代写选票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范围应坚持双方自愿、严格合理限定的原则
  委托代写选票,是基层选举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委托代写选票中的委托人系未办理委托投票的具有选举权、但非因主观障碍而不能写票的选民,为切实保障该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利,我国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均对委托代写选票进行了规定。而正是为了切实保障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利,我们在规定委托代写选票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范围时,就应始终坚持双方自愿、严格合理限定的原则。首先,委托代写选票是一种具有委托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因此这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确定合同关系的最基本的双方自愿原则;第二,委托代写选票,是基于保障选民选举权而设定的,而任意的不合理地扩大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范围,必将导致委托代写选票现象的泛滥,从而有违保障选举权的立法初衷。因此,建议在委托代写选票中,委托人范围应限定为“因残疾确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受托人范围应限定为“委托人信任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注:不一定要是选民)。[部分地方性法规有类似的规定,如《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44条、《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2年第三次修正)》第40条、《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次修正)》第31条等。]不识字的文盲参加投票时,则可以在他信任的人的指导下,自行填写选票(划圈或是划叉),而不必将文盲列入委托人。这样的规定,避免和杜绝了委托代写选票现象的泛滥,从而既保障了选民的选举权,又有效维护了选举的合法性与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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