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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基层选举中流动票箱制度之立法完善

  3、流动票箱工作人员的配置不严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均对每个流动票箱应配置的选举工作人员人数的下限进行了规定,一般规定为三名以上,也有少数省份规定为二人以上,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如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可以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用流动票箱上门就选。┅┅”。(参考法律法规6)在这些规定中,仅对每个流动票箱应配置的选举工作人员人数的下限进行了规定(即二名或三名以上),但对这些选举工作人员的具体构成未作规定。这样,在具体的操作实践过程中,配置流动票箱选举工作人员时,就常常出现只重人员人数、不重人员构成的现象,从而使得流动票箱投票成为选举全过程中监督最薄弱、操作程序最不严密同时也是最易被别有用心者所利用的一个环节。如这二名或三名选举工作人员均是候选人的近亲属,或是本身就有着相同选举倾向的选民,那么其选举的结果也就无民主可言了。
  4、委托代写选票中的委托人限定不科学
  《选举法》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参考法律法规1) 在各地方性法规中(如福建省《实施细则》第七章选举程序的第三十六条),对委托人的范围也有相同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之规定,有两类人具有作为委托代写选票的委托人的资格,即文盲选民和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选民。
  笔者之见,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选民,比较好理解,实践中不会有多大的争议。而将文盲选民作为可以委托代写的委托人,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文盲不好界定,因为文盲没有“文盲资格证”(也不可能予以发证);其次,投票选举是不需要有多少文化知识的,文盲投票即使存在一定障碍,也是不需要委托他人代写的;第三,既然文盲可以找到“除代表候选人之外的他信任的”选民代写,那么,他为什么不能请这位值得信任的选民告诉他选票上的候选人哪个是甲哪个是乙哪个是丙,然后亲笔在选票上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个圈呢?因为即使文盲如阿Q者,划个圈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所以文盲写选票是没有必要请人代劳的。
  法律法规中,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选民,虽然是“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而不是“应当”。但是,既然法律法规规定了文盲“可以”委托代写选票,这就为文盲委托代写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由于日常生活中的文盲范围界定不明,文盲的认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且有关法律法规未对委托代写选票的行为规定审批性程序,于是,在实际投票选举过程当中,当部分选民外出或是临时有事不在家中(且未委托他人投票)时,抑或选民本身写票积极性不高时,选举工作人员基于提高参选率的考虑,就很有可能将该类选民划归文盲之列,使得委托代写选票的数量被任意增加。由此,导致民主有被任意利用、随意践踏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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