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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名誉侵权案:是法律的软弱,不是媒体的傲慢与法学家的偏见

  特别是针对媒体“法庭外的联手打压”的指责,也是毫无根据:其他媒体作为同行,当然知道《第一财经日报》的今天,就是他们的明天,因此,为自己明天的正当地位和合法权益而辩护,并没有什么不妥;作为非政府组织的记者协会,理应在行使行业管理职权的同时,担负起保护行业内各组织体的正当、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义务。作为媒体,首先要捍卫自己的尊严,否则,谈不上捍卫法律的尊严,也无法捍卫法律的尊严。何教授说“如果富士康确属‘血汗工厂’,你们可以在公开的法庭揭露他,用一张又一张的铁证证实他,法庭是你们昭示正义的最佳舞台。”我想请何教授不要忽略一个法律常识:是否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劳工权益,那是劳工们自己的事情,媒体无法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代为诉讼,法律也不允许媒体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学家也无法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代为诉讼。但是,劳工权益保障作为一个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问题,理应受到媒体的关注,理应受到法学家的关注,理应受到政府的关注,更应当受到企业的关注!这难道有什么不对吗?“无法律,无自由”,但对方不遵守法律,或者曲解法律以致发生错误时,当事人完全有理由为自己合法的行为进行辩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并不仅仅局限在诉讼程序中,而是体现在每时每刻。相反,部分外资企业在我国进行经营活动的同时,拒绝建立工会,不注意劳工权益保护也是不争的事实!媒体难道不应当进行披露吗? 
  和解,并不完美的落幕,却是最恰如其分地落幕!而这种落幕,不是富士康的胜利,不是新闻媒体的胜利,更不是法律界的胜利。这种落幕的相对受益者是富士康,因为其究竟是不是“血汗工厂”,富士康自己也没有说清楚!口口声声要维护自己权益的富士康,为什么不坚持将诉讼进行到底,反而是先更换诉讼主体,将诉讼标的额减少到一元,然后与对方达成和解呢?再也不谈“血汗工厂”的事了,再也不谈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媒体难道不应当披露真相吗?这是“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共同耻辱”吗----这么严重?每一件民事诉讼都要分出胜负吗?公共利益的保护,不仅仅是媒体的职责,正义的主持者也不是媒体,而是法律!别忘了,和解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他人有什么权利干涉?当事人和解,法院允许了,法律就已经在当事人之间主持了正义!法律让双方当事人双赢——是法律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契合! 
  和解,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软弱;看到了我国目前所谓的“司法独立”的脆弱:司法独立,不仅在于立法的数量和质量,不仅在于外界对司法权力独立行使的保障,更在于司法权力本身,在于司法权力本身是否能够经得起“糖衣炮弹”、“石榴裙”的诱惑,在于司法权力本身的行使是否正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辛普森案让我们看到了“司法独立”的艰难,也让我们看到了“公正的审判不会危及公正的舆论”,同时,舆论的公正与否,也不会危及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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