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
宪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但是,全国人大与其常设机构的立法权力配置显然不是处于平等地位,而是具有一定的上下层级关系:即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力位阶明显要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力。
2、从
宪法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职权内容与划分界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具有制定
《监督法》的合法权力。
尽管
宪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但是,全国人大与其常设机构的立法权力配置显然不是处于平等地位,而是具有一定的上下层级关系:即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力位阶明显要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力。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立法法》第
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规定,可以直接得出上述结论。
宪法第
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
宪法;(二)监督
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宪法第
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
宪法,监督
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那么,监督法是否属于基本法律的范畴呢?答案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