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加入WTO后我国的产业保护——对入世后我国反倾销第一案的分析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随着政企的逐步分开和产权的逐步明晰,随着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不断增多,政府部门的职责也发生了变化 ,政府职责不再是保护自己的企业利益问题,而是如何保护、促进整个产业利益的问题。与此同时, 还应该看到,在转型过程中,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了对企业利益关注不够的倾向,权力利益交易现象增多。在某些企业利益得到政府部门保护的同时,整个产业范围的正当利益保护有所削弱。企业、地方包括个人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及时的解决。政府从企业利益的直接体现者、代表者退到企业利益、产业利益的保护者时,政府部门保护企业利益的利益驱动减弱了,甚至出现以政企分离为理由漠视企业利益的情况。在其他发达国家中直接代表企业利益的商会、协会,在其他国家中存在的企业自律制度,在我国发展得还很不完善。一方面企业不能通过商会协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企业不受商会协议制度纪律的约束。 在政府部门对企业产业利益保护不力的情况下 , 我国企业缺乏正常的渠道影响政府部门的决策,对政府部门人员的罢免和任命缺乏影响力。政府如何加强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不歧视义务的背景下,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突出[14]P26-28。
  (四)加强和完善国内产业保护制度。
  保护国内产业,不只是保护某一产品,它的意义更重大、更深远。在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缺乏的国情下,建立有活力的国内产业,不仅能够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还能够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社会安定与团结,而这些正是我国政府所致力于实现的目标。另一方面,加强国内产业的保护,不能仅考虑经济意义上的比较优势,许多国家都对没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提供支持、保护。加强和完善国内产业保护,没有切实可行的保护制度,就不能有效地持之以恒地保护国内产业。加强和完善国内产业保护制度,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和完善产业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也是一国建立科学有效的产业保护机制不可缺少的内容。中国成为WTO成员后,可以而且必须依据WTO协议的有关法律法规来管理涉外经贸活动。按照WTO规定的国内产业保护法律制度来完善我国的产业保护法律制度,是当前我国的主要工作。入世后,我们修改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政府采购法》等保护国内产业的法律法规。正在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我们还要制定有关技术性贸易的法律法规,以尽快建立和完善产业保护的法律体系。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美国的301条款制度,为政府保护国内产业提供法律上的实施机制[15]P75-76。
  第二,进一步完善已有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国内产业保障力度。
  以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贸易救济机制为例。我国的保障措施条例反补贴条例反倾销条例都规定,调查机关对企业的申诉决定发起调查或不发起调查。但对决定不发起调查的情况,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例如,是否向申诉企业提供书面裁定,该裁定是否提供了拒绝发起调查的理由,申诉企业如果对该裁定不服,是否可以申诉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审查要求。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为了更有力地保护我国的产业,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在国务院发布的条例没有进一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有关部门的实施细则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这既可以有助于对行政机构的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又可以保障企业的正当利益获得应有的注意和考虑。例如,在欧共体打火机标准事件中,温州的生产企业自己去欧盟交涉,反映了我国相关政府部门的被动。这样做的效果很差,事实也证实了这一结论。因为欧盟完全可以不予理会温州生产企业的意见,或者说没有义务这样做。但如果换了中国政府去交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交涉,结果就完全不同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