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成立了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具体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家经贸委对本案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依法进行了审查。2000年和2001年国内四户申请人铜版纸合计产量分别为590381吨和622609吨,同期全国总产量分别为900000、1100000吨,四户企业生产铜板纸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为65.60%、56.6%[1]。申请人铜版纸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代表了国内铜版纸产业。2002年3月15日至20日,国家经贸委发出《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6份,《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15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13份。2002年4月中下旬,共收回《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5份,《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11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4份。2002年4月下旬,调查组赴部分国内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结果等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进行了充分考虑。
外经贸部初裁确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铜版纸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裁确定,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存在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初裁共同确定,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26日发布2002年第45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铜版纸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鉴于芬兰出口至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占同期中国铜版纸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1.5%,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九条及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外经贸部认定,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终止对原产于芬兰的进口铜版纸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据此,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铜版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2年11?月2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2年的进口税则号中列为: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5.58%—71.02%不等的倾销保证金。
2003年2月26日,铜版纸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在国家经贸委举行。这是本案举行的第二次听证会。本次听证会是应韩国部分铜版纸企业的申请召开的。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等四位调查局官员主持了听证会。中国部分铜版纸企业及其代理律师,一些涉案国家的企业及其代理人,部分国内用户以及韩国、美国驻华使馆的官员都参加了听证会。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就此案继续调查,直到做出最终裁定。
这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起反倾销案件,也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自2002年1月1日生效实施后,依据该条例立案调查的第一起反倾销案件。它对我国入世后的产业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铜版纸是一种用于高档印刷的纸张。在1995年以前,中国因技术、装备、原料等问题而无法生产高档铜版纸,铜版纸市场基本被韩国、日本等进口铜版纸完全垄断。1996年以后,中国陆续有山东泉林、山东万豪、江苏金东等铜版纸厂陆续投产,逐步打破了韩、日、美等国铜版纸对中国市场的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