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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初认识——概念、性质、方法论

  (5)从比较研究的范围的角度,分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这一分类是与不同类型的法,特别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法之间的比较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分类由苏联、东欧的比较法学家提出,原来的含义是,对内比较是相同社会制度的法律的比较(开始时只限于社会主义各国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法之间的比较。后来,对内比较又被解释为包括两种类型:同一类型、同一法系法律的比较和同—类型不同法系法律的比较;相应地,对外比较也分为属于不同类型的法系(或它们的一般原则)的整体进行的比较(即法律类型的比较)和属于某一类型的某一法系的若干国家的法律同属于另—类型的某一法系若干国家的法律的比较。[21]
  
【注释】  黄文艺:《比较法概念的批判与重构》,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转引自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页
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第67页
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2页
同上注,第11~15页
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3页
朱景文著:《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22~28 页
薛佐文:《比较法应当是一种法的研究方法》,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关于比较法的性质之争的各种观点,参见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2页
大木雅夫著:《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第9页
刘兆兴:《比较法的方法论问题》,引自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第59页
陈志刚:《比较法方法论探讨》,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第22期
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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