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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初认识——概念、性质、方法论

  3、文化比较
  文化比较是另一种运用趋势逐步加强的比较法方法。文化比较方法是指在对法律的理解上,把法律视为一种文化现象。文化比较方法是比较法的一个重要方法。从文化的角度来理解,法律不仅是一种解决社会问题或满足社会需要的工具,也是表达或传递意义——人们对世界、社会、秩序、正义等问题的看法、态度、情感、信仰、理想——的符号。每一个民族的法律都反映着该民族在世界、社会、秩序、正义等问题上的看法、态度、情感、信仰、理想。一些从形式上或功能上看似乎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可能实质上隐合着深刻的文化差异。因此,要理解一种法律体系,必须深入把握其背后的文化底蕴。[18]因此,文化无疑是研究法律和比较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即法律与文化具有密切的关系。文化的比较自然成为比较法一个重要的方法。
  4、动态比较与静态比较
  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研究和理解,在法学中—般有静态概念和动态概念的区分。静态研究是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静态地观察法律制度,即在横断面上,在特定时间点上研究它们。当然.法律制度并不是静态的,它们是在不断运动的,不断变化的”。[19]动态研究是指,除研究法律条文外,还包括对法律的产生、本质、发展、功能、形式,以至法律的制定和实行等问题的研究。[20]在进行比较法的研究时应当对不同法律制度的动态比较和静态比较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全面地了解。
  此外,在众多比较法学者中仍有许多不同的比较法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几个方面:
  (1)以比较对象的多寡为依据,分为双边比较和多边比较。双边比较是在两种法律之间进行的比较,例如对法国和德国的民法的比较,多边比较则是对三种以上的法律进行比较,比如对中、日、俄三国投资法的比较。
  (2)以比较对象的时间界线为依据,分为纵向比较相横向比较。纵向比较是对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法律进行比较,比如.对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的宪法的比较;横向比较是对同—时期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的比较,例如对不同国家的当代刑法的比较,横向比较以对现任的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为主。
  (3)以比较对象的层次为依据,可以分为对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的比较(包括届于问一法系的和不同法系的),对同——社会制度的不同法系的比较,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各自作为—个整体的比较,对不同国家的同类部门法的比较和对各类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比较等等。
  (4)从比较的目的角度,可以分为叙述的比较和评价的比较。叙述的比较是在对不问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时,只是客观地描述各国法的持点,不作任何评论,仅以取得有关外国法的信息为目的;评价的比较则是在了解各国法的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政策以及它们的相对价值,对进行比较研究的法律规范进行评价。也有人据此将比较方法分为“叙述的比较”和“应用的比较”,与以取得外因法的信息为唯一目的的“叙述比较没’不同,“应用比较法”既有充实完善立法的目的,又有充实法律科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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