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调查者自身的原因。(1)缺乏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在 “你想了解法律是什么”一题中选择“遇到困难时想”的比例为33.82%。(2)农村商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在受访的136位商人中有32位为初中以下的文化水平,初中的有62位,高中的有25位,大学的有9位,此外还有大专和中专的8位。在调查中关于农村商人想不想了解法律的调查中,年龄在40-50岁与50岁以上的被调查者中,选择了从不想了解法律的比例高达25%和40%。由此可以得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也是造成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的一个重要原因。(3)传统文化观念“和为贵”、“和气生财”、“家丑不可外扬”等的影响。而当被调查者在遇到困难时即在“当出现邻里纠纷”、“生意上的纠纷怎么办”两题中选择“协商解决”的均占69.85%,遇到家庭内部纠纷时“选择内部解决”占80.15%均占多数,在遇到乱收税问题时选择吃亏认倒霉的占30.15%,在遇到收保护费的问题时选择“害怕麻烦因此按照要求交保护费”的占22.79%。虽然也有人考虑用法律的途径解决,但主要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否则会尽量避免对簿公堂。况且中国自古就有“厌讼”的心理,怕得罪人并且判决还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这在兼具有农民的朴实和商人的惜财的农村商人的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比如在调查中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子,06年7月,甲驾驶农用车司机做完生意后回家,在进村的时候,一个8岁的小孩子乙由于突然从村中胡同口跑出来,撞到了甲的农用车上,造成重伤,甲当时认为错误不在自己就不去赔偿乙的医药费,而乙的家人便去找甲协商赔偿问题,虽然一开始甲不愿意,但是最终还是达成了一致,即甲赔偿乙一半的医药费。另外一个案子也可以说明问题。这是一个关于人死后偷着掩埋尸体的案例,谢子是一个在农村中经商的商人,为谢母的儿子,平时颇为精明,并且谢子以孝顺而著称于全村。然而谢母因癌症于05年3月死亡,谢子因为不想让自己的母亲死后被火化,而于其母亲死后先是说谎称母亲没有死,然后又于其母亲死后第二天晚上偷着背到村的一个地方进行掩埋,但是不曾想被村民李某遇见,由此当地村委知道后坚决要求其必须从土中挖出尸体进行火化,而谢子拒不同意,由此纠纷产生了,这是一个普通的百姓与代表政府的村委会之间的争议,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尸体应当进行掩埋,而且当地绝大部分已去逝的人都进行了火化,(这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不同),但是谢子坚持不同意火化,并声称如果要扒出其母亲,他将杀了谁,这样这个问题便从一个民事问题很有可能成为了一个刑事问题,而且如果村委员会强制执行的话,则势必会弄成血案,由此村委便找来了张某(在村中具有一定威望且经常解决邻里纠纷的“说事人”)进行调解,以此来说服谢子同意村委的建议,张某来后首先大声的训斥了村委会的领导杨某,说谢子孝顺有错吗?一直是夸谢子的孝顺,然后话锋一转,突然又大批评谢子,说能不能谢其死后的母亲心安,并以自己为事例来说明,结果谢子最终同意村委的建议,对其母亲进行了火化,而葬礼的花费由村委来出的这样一个建议。这足以说明当农村商人在遇到纠纷时所采取的一种态度即“和为贵”以及“厌讼”等等。
其次,对司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评价不高,缺乏应有的信任。例如:在孤岛镇的调查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外来人员子女的上学问题。当地由于教育资源不足,不允许外来人员子女在当地上学,造成这些孩子上学困难。在我们调查过程中,遇到孩子上学困难的问题时有70.67%的选择了自己解决,去寻找政府或者相关司法部门寻求帮助的仅占13.24%。他们找过学校,找过政府,孩子都过了入学的年龄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用他们的话说还不如托关系找熟人。这不仅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问题,在这种环境之下,他们更不可能会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们孩子的受教育问题,他们根本就想不到自己还有这么一条途径,即使知道了,他们会用,他们敢用么?这也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因为在“您认为法律和党的政策一样吗”一题中仅有19.85%的人选择“不一样”,由此可见,在当今的法治状况下,政府的公信力与法律的权威有着莫大的关系,甚至以“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来形容也不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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