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征集的万条意见中,关于与物业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管理费征收、公共用地的使用都成为了百姓关注的热点。
二.实践目的和立意
现行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应当说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是一个主要的原因。我国立法迟迟没有制定物权法,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迟迟没有建立,因此,在物业管理问题上,基本上是无法可依。《
物业管理条例》在国家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先行出台,以应急需,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它与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之间的差异。物权法通过立法之后,对于所有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国家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地方规章,都必须进行清理,凡是违背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的,都必须废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制定新的立法、法规、规章、办法。凡是违反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的这些立法、法规、规章、办法,都是无效的,都是不能继续实施的。
1994年,建设部下发了《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在新建小区推行物业管理制度。1994年以来,建设部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等部颁规章。广东、上海、重庆、深圳等20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把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2002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授权《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全文刊登《
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3年6月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