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B的裁决与仲裁之关系辨析
黄双华;石亚西
【摘要】DAB是FIDIC1999年新版彩虹族增设的机制。该机制类似于仲裁,但本身不是仲裁;由该机制所产生的裁决的效力介于行政决定和司法裁决之间;其裁决的效力可以是最终的,但需要经过仲裁转换;当其裁决的效力未能成为最终的,则裁决在仲裁中的作用相当于专家鉴定。在我国实施DAB机制,需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的实际建立相应的合同环境。
【关键词】DAB裁决;仲裁;合同环境
【全文】
在1999年FIDIC新版的彩虹族中,增设了DAB机制(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该机制的引入,于我国应是一种趋势,因为该机制对于迅捷地解决承发包双方之间的争议和在我国建立建筑市场的诚信应能有所裨益。但该机制如欲在我国有效的建立,理论研究还需先行,其中,梳理DAB的裁决与仲裁或诉讼之关系应是一个重点。
一、DAB裁决的程序与效力
1、DAB裁决的程序
按FIDIC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DAB解决争议的程序如下:
⑴承发包双方将争议提交DAB。
⑵DAB在接受此委托后84天内或在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作出决定,并且决定得给出理由。
⑶一方若对DAB的决定不满意,或DAB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则应在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不满的理由。
⑷此后的56天内,双方应以友好方式解决争议。第56天或之后,不管双方是否以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均可诉诸仲裁。
按FIDIC合同条款之附件《程序规则》的规定,在DAB作出决定的过程中,DAB有权视察现场,有权询问调查,有权听证,所采用的程序除了受FIDIC合同条件(包括其附件)的约束外,“不受任何规则或程序的约束”。
2、DAB决定的效力
DAB决定的效力分为两个方面:
⑴DAB的决定一经作出,即对承发包双方具有约束力。换言之,在该被决定未被仲裁推翻之前,双方均应遵守。
⑵如果任一方收到DAB决定后,均未在28天内向对方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DAB的决定具有最终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未遵守DAB的决定,则另一方可就该未遵守事项提交仲裁。
二、DAB裁决与仲裁之异同
按第FIDIC合同条款20.4款的规定,“DAB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FIDIC之所以作如此声明,系因仲裁是一种司法程序,而DAB的裁决不是。两者的区别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