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人与民主之间的关系而言,托克维尔并不认为法律人本身是一种民主力量,相反,他们内心深处具有贵族的部分兴趣和本性,对于群众行动以及民治政府具有天然的反感和轻蔑。而且,法律方面的学习和专门知识可以让人养成对秩序的热爱,对规范的讲求,因而对于剧烈的社会变动和民主的轻率激情都本能地抵触。因为法律人长于将各种冲突和激情引导到秩序的轨道,他们对于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的任性专断自然也会想方设法予以限制。托克维尔甚至说法律人宁肯容忍自由受到削减,也不容许权力毫无规则地专断行使。
另外一个限制公共权力的途径是司法过程中法律人独特的思维方式。在普通法传统下,法律人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例。这种凡事倚重成例的心态足以让法律人形成一种尚古和保守的风气,从而在约束民主力量的同时,统治者试图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时也会感受到它无所不在的制衡力量。从历史的角度看,专制统治者往往愿意夸大其前无古人的地位,一个国家往往因为他的出现而终结了苦难的过去,开启了伟大的新时代。秦始皇的称号本身就表明了他的不继往而开来地位宣示;“时间开始了”也经常成为后世的专制统治者自夸的大词。但是,法律人却更反对割断历史,因为他们所得以立世的那一整套话语、知识以及技术都是由过去传承下来的。否定了历史,他们将无所依凭,进退失据。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人简直可以说就是专制者的天敌。
尤其是当法律人获得了解释
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后,举凡公职人员的产生办法,不同机构的权力关系,人民的权利与政府的权力之间的界线,政府滥用权力的法律救济,都要靠法律人依据本行业的决策传统作出界定,其他人既没有法定的权力,也没有专业的能力置喙其间。托克维尔的那个著名判断——“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正表明了一个法治国家里法律的逻辑“驯化”统治者并塑造政治生态的事实。
这也正是韦伯的法理型统治指向所在。托克维尔在把法国与英美比较的时候,多少夸大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实际上,即便是在欧陆国家,在近代民族国家的成长过程中,法学以及法律人也发挥了两种相反又相成的功能,即一方面为世俗国家权力的崛起提供合法性基础,与此同时,又运用这种特殊的专业知识以及偏好给国家权力定规设范,使之遵循事先确定的程序和实体规则。最终,当国家权力被法律“驯化”之后,法学的观念与知识就将上升为一个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