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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有的学者认为纳税人的权利包括自然权利和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两个方面。自然权利是指与纳税人的自然存在相联系并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部分权利。自然权利具体包括:(1)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权。(2)获取信息权。(3)保护隐私权。(4)忠诚推定权。纳税人有权被认定是诚实的,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给予否定并经法庭判决。这也称为“守法假定”原则。(5)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产生的权利主要有:(1)税法适用的公正性。(2)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纳税人只应依法交纳其应缴纳的税款。(3)争议抗辩权。(4)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权[15]。
  还有学者在上面两分法的基础上将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两大部分: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纳税人在纳税活动中必须具备方可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部分我们称之为基本权利;随着纳税人纳税行为的进行,其所参与的税收法律关系的发展而生成的权利则为派生权利[16]”
  三、 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在前面关于纳税人权利和权利体系论述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探讨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前面论及,权利体系是建立在四个维度的基础之上的,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也可以从四个维度来界定。
  (一)从时间的维度看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从时间的维度,我们可以把权利分为第一代权利、第二代权利、第三代权利,也可以分为传统性权利和现代性权利。前一种分类里,纳税人权利的位置是第二代权利,后一种分类的位置里,纳税人权利属于现代性权利。第一代权利主要指自由权、人生权等,第二代权利指社会经济权,第三代权利权利主要指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等。纳税人权利属于第二代权利。第一代权利、第二代权利、第三代权利属于人权运动以来的概念,纳税人权利也属于人权之特别一种,位于第二代权利体系当中。传统性权利主要是在传统社会就存在的权利,诸如人生权、自由权、生命权等等,与第一代权利有大概的对应性。现代性权利主要是伴随现代社会的诞生而诞生的权利,与现代社会环境和现代社会制度相伴随,诸如政治选举权、社会福利享受权、信息传播自由权等等,与第二代和第三代权利大概相对应。纳税人权利属于现代性权利。在传统社会里,不存在我们今天所说的权利观念,不存在所谓纳税人的概念,也就理所当然地不存在纳税人权利的概念。纳税人权利概念的兴起是伴随着现代财税立宪、现代民主意识、现代权利意识兴起的。
  (二)从空间的维度看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从空间的维度,我们可以把权利分为一般性权利和特殊权利,也可以分为个体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权利、人类权利。前一种分类里,纳税人权利的位置是特殊性权利,与一般性权利相对,后一种分类里,纳税人权利的位置是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国家权利、人类权利相对。一般性权利是对所有人都适用的权利,不要求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比如自由权、生命权等等。特殊权利是只对一部分人适用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比如劳动者权利、公务员权利、教师权利、等等。纳税人权利就属于特殊权利。纳税权利属于纳税人这个特定的身份,不属于纳税人的主体就不可能享有纳税人权利。个体权利是以个体为主体的权利,集体权利是一集体为主体的权利,国家权利是一国家为主体的权利,人类权利是以人类为主体的权利。纳税人权利就属于个体权利,以纳税人个体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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