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我们来论述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在我国,法学界对纳税人权利的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各自的见解。2001年修订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
8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该法第8条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1)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请求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保密。(3)申请减免税和退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陈述、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享有进行说明和为自己辩解的权利。(5)申请行政复议权。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必须作出裁决。(6)提起行政诉讼权。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请求赔偿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8)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在该法的其它章节也规定了纳税人的其它权利,如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取得完税凭证权、拒绝违法检查权、等等。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以外,我们从法理推倒出来或者学者认为应当的纳税人权利还有多种说法。比如有学者指出,
宪法性的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仅以遵从符合
宪法的形式承担纳税义务的权利。它是保障纳税人在
宪法规定的规范原则下征收与使用税收的实体
宪法上的权利。包括纳税赞同权、代表选举权、税款处分权[13]。
也有学者认为,纳税人权利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上体现出来[14]。第一个层面是在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要体现于《税收征管法》中的纳税人权利,即微观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如对征税机关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有权获得双语服务等。第二个层面是从纳税人与国家关系的角度阐发,主要体现于税收基本法或
宪法的纳税人权利,即宏观层面的纳税人权利。这又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