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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从空间的维度,我们可以把权利分为一般性权利和特殊权利。一般性权利是对所有人都适用的权利,不要求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比如自由权、生命权等等。特殊权利是只对一部分人适用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比如劳动者权利、公务员权利、教师权利、纳税人权利等等。同时,以空间为维度也可以分为个体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权利、人类权利。个体权利是以个体为主体的权利,集体权利是一集体为主体的权利,国家权利是一国家为主体的权利,人类权利是以人类为主体的权利。
  从权利的形式维度,我们可以把权利分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或者说宗教权利、法律权利、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从道德的角度给道德主体规定的权利,如弱者的权利、危险中的权利等等。法律权利是从法律的角度给法律主体规定的权利,如民事主体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纳税人权利等等。
  从权利的内容维度,我们更是可以进行非常多的分类。可以分为原生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政治权利和非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精神性权利和物质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主权利和从权利,选择性权利和利益性权利,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等等。
  诸多的权利从上面的四个维度组成的体系就是我们本文论述的权利体系,就是纳税人权利置于其中的权利体系。
  二、 纳税人权利
  
  在文章标题的指引下,在对权利体系进行了论述之后,我们有必要对纳税人权利进行探讨。在这里,我们从纳税人权利的本质和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两方面来认识纳税人权利。
  首先,我们来讨论纳税人权利的本质。
  我们论述纳税人权利的时候,我们是假定在一定的基础之上的。关于税收的本质有不同的多种说法,有国家需要说,交换说,强制说,等等。我们认为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劳务所支付的代价。只有在这样的理念基础之上我们才可以谈论纳税人权利。税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用税收债务关系来描述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务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11]。我们也基本是在认同阿尔伯特-亨泽尔的观点的前提下展开纳税人权利的论述的。
  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济与补偿[12]。或者说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在税的开征、税的征管和税的支出等领域,在税务立法、税务执法、税务司法等阶段应当享有的与实际享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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