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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然后,我们看看不同学者的观点。
  林志敏著在《论法律权利结构》中指出,主体的权利体系由三个亚体系组成,它们是一般性权利、具体性权利和补救性权利。一般性权利是宪法性法律所确认和规定的基本权利。具体性权利是由各种具体的法律部门加以规定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们是一般性权利的具体体现和保证。补救性权利是权利主体在其一般性权利和具体性权利遭到侵害的威胁时,才享有的请求司法保护的一系列的权利。补救性权利总是潜在地存在于任何一般性权利和具体性权利中,这类权利经常被称为“诉权”[2]。
  王人博和程燎原在《法治论》一书中说,根据不同的标准或尺度,权利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如,根据权利的成立方式可以划分为选择性权利和利益性权利;根据权利的不同内容,可划分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根据权利的行为方式又可划分为积极性权利和消极性权利等不同形式的划分。从法治的价值出发,有一种划分类型值得注意。这种划分是根据权利所具有的“正当性”和“现实性”为标准的。……法治就是自然权利、法定权利、主体的现实权利三者依次转化完成的结果[3]。
  王勇飞和张贵成主编的《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把权利划分为:(1)绝对权和相对权。就权利是否以特定义务主体履行一定的义务为条件,作此划分。(2)财产权和非财产权。(3)政治权利和非政治权利[4]。
  武步云先生说,从主体来划分,它是由个体权利、集体权利和民族权利等层次构成;从客体来划分,它是由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构成;或者按其他方法划分,如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权利等[5]。
  陈云生在《权利相对论》一书中做了如下的划分。根据权利的来源和授予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公民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等等。根据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根据权利所由确定的法律规范的类别不同,可以分为宪法权利、民事权利、刑事权利、行政法上的权利。根据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的不同,可以把权利区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根据权利受益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利己权利、利他权利和利社会权利。根据权利在历史上出现的时期不同,可以分为第一、二、三代权利[6]。
  刘金国和张贵成主编的《法理学》做了这样的说明。就权利是否以特定义务主体履行一定的义务为条件,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就权利之主要内容是否以财产为目的作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就权利是否直接涉及国家政治生活为标准可以把权利分为政治权利和非政治权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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