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查封。查封是民事诉讼诉讼中律师常用的武器。法律上,财产保全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实务中还有一个目的,就是对被告施加压力,促其就范。律师同行们,我说的不是真话吗?查封主要是限制的财产转移,而不限制财产使用——金钱除外。查封虽会造成不便,但通常并不对被查封者的生活造成巨大损害。本案当事记者也称,被查封的车辆、房屋仍可正常使用。原告为了查封,向法院提供充足的金钱担保,保证如果查封错误,将会得到赔偿。在被告利益有了可靠担保的前提下,法院查封被告之财产于法于理,皆无不合。如果被告确实侵权,查封理属当然。如果被告稳操胜券,又何惧查封?
最后来说诉讼主体。原告将记者而不是报社作为诉讼主体,在大陆法上确属错误。原告是故意还是过失,无法确考。问题是从诉讼技巧上来说,原告的错误是被告的天赐良机。稍通法律的人都知道,程序上的主体错误,一定会招致实体上的败诉判决,被告因此可以高枕无忧,何必怒火中烧?据我的推测而不是确证,原告和法院的这一错误,并非是基于故意和阴谋,而是基于过错。如果深圳中院的法官们真的心怀叵测,暗通被告,那么这岂非在帮倒忙?本案的背景是,原告属一家台资企业,据网上消息,曾在台湾按照这种方式,起诉过记者,案件被法院受理过。据报,台湾某企业中国区总经理对新浪科技表示:“状告媒体记者,其实是台湾企业惯用的一种手法。”也许正是法律知识的差异导致错误的发生——当然这也只是推测。
当事人和法院在程序上发生错误,诉讼中时常发生,法律从来就不指望法院和当事人一贯正确。
民事诉讼法上专门设立有驳回起诉制度,准许法院立案错误后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起诉。立法者为司法者专门设置此条后路,就说明立案错误在法院并非罕见,媒体为何一口咬定这是故意迫害?如前所言,名牌法学教授都发生了难以理喻的常识错误,法院为什么不可能?即使原告是有意为之,意图对记者施压,被告也可以依法抗辩。诉讼从来就不是请客吃饭,它是对立双方的法律战争。敌对双方互相施压也是诉讼常态,大家尽可依法出牌,而不是鼓动公众的情绪,挟民意以令法院。
打压新闻,当然令人切齿,新闻监督必须誓死捍卫。但媒体应当牢记在心的是,这里有另一重要价值必须同时捍卫,这就是司法的独立审判权。媒体应当有高度的职业自觉,切忌让媒体的监督沦落为媒体的审判。本案中,法院尚未开庭,新浪网已公然进行媒体审判,在网上搞所谓民意调查。民调设定的问题是:“你认为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报道是否侵犯了富士康名誉权?”备选答案是:侵权,未侵权,说不清楚。至笔者写作此文时止,有83.7%的网民投票认定媒体未侵权!他们看过原告的诉状和被告辩词吗?没有!他们见过双方的证据吗?没有!他们听过双方的辩解吗?没有!这样的媒体审判如果发生在英国,法官大人很可能要动刑的。英国史的作者麦考利一再警告人们:“公众情绪是非常容易高涨和激动的,以至于谣言毫不费力地就会得到一般人的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