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分析如下:
什么是法律[17]?(结合国际知识产权框架)在我看来,法律是一种在美好理想追求的外衣之下,于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所追求的美好理想与现实社会的合理对抗而后达到一种当事人都基于各种心境与状况而接受的平衡态势[18],引起这一系列事情发生与发展的力量,就是法律。每一种试图为人类服务的社会规范都必须有一个至少不是很不稳固的社会基础。倘若这种社会基础很不稳固,那么就无法达成一种不会让双方中的一方产生有足以试图推翻这项规范的想法。规范只是人类的一厢情愿,规范同现实社会的实际的相互作用才是规范于我们人类行为活动的真实影响,之所以会有看似完美的规范的存在,那只不过是人类创造出来表达自己的追求,表达对理想的社会秩序的憧憬,以求心灵的得以慰籍罢了。
知识产权国际框架是人类优秀思想成果的一种外化,基于一种现在人类的追求(往往或多或少有些滞后),其完美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随着法律渐渐地适应社会,新的价值取向新的社会认识理论的诞生,我认为知识产权国际框架对世界的应然作用应该是:一方面促进知识产权于全球范围内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关促进人类知识的发展;另一方面功能是,在对社会基础的充分权衡后,有效的解决国际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国际秩序,而不仅仅是实施规范。
知识产权国际框架解决国际纠纷、化解矛盾的程序应该如下所示:
(一),以国际框架(规范)初试(由于社会基础的不同,往往无法解决);
(二),于是进入协调阶段(充分权衡社会基础之后,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然而现实情形却不是这样,WIPO着重于成员国国内法是否能达到一定的标准,而TRIPS协议却是将一种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并以贸易制裁为后盾,让成员国,尤其值得一提的就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苦不堪言。发展中国家要想参与世界市场并享有优惠,就不得不接受他们本来不愿接受的专利保护标准。于是许多的成员国不满起来,然而这种不满无论对知识产权国际框架,还是对人类社会的和平,都是极其危险的。正如罗尔斯所言:法律和体制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紊,也必然会为人们所改革或废除。[19]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中,知识产权国际框架与该国际框架的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同知识产权国际框架的相互作用,都是我们应该予以关注的。
三,从现实中国国情的角度
(一),关于国内知识产权强保护与弱保护的选择:
在我看来,中国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从眼下看,还是从长远看,都应该采取知识产权的强保护。
分析如下:眼下与长远可以说是两个时间段,然而这两个时间段之间或许存在的时间段鉴于我们是在讨论制定政策这件事上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于是我就将其视为两个时间段(眼下与长远),分别就其两个时间段的理由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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