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不在单纯为一种法律制度,而是经济、政治与法律的一个联合体,这样的一个联合体,被人们主要用来追求经济利益,其次是政治利益,而最后,才会是知识利益。这同我们内心所期待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双重功能)有很大的区别。我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双重功能----促进人类知识的进步及传播,以及促进人类经济的总体发展----都应该是并重的,两方面中,过于偏向某一方面都是一种病态的发展趋势,都是我们所应该预料并极力避免的。在当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的制定过程中,这个问题是必须考虑的。
二,从知识产权的国际框架的角度
全球知识产权国际架构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包括各种多边协定、国际组织、区域条约和双边协定。[14]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写为WIPO)
WIPO主要用于管理工业产权和版权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现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WIPO确信让发展中国家融入世界知识产权系统中的必要性,并促进旨在利于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并协调该领域内的国内立法的不断完善。WIPO的主要功能是作为国际知识产权协议谈判的论坛;管理这些协议和运作全球保护系统,如专利合作条约(PCT)和马德里系统;为发展中国家和处于转型之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二),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写为WTO)
WTO设有一个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管理由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达成的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TRIPS协议。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而且保护的标准也相对提高,然而得到了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重视,其原因是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可以采取贸易制裁来迫使其成员国履行TRIPS协议。
(三),另外,还有一些地区性协议和文件,如《欧洲专利条约》;地区性贸易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一些双边协议。[15]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WIPO,还是WTO的TRIPS协议,都有这样的一种相同的企图,希望通过一种文本的制定及这种文本在成员国之内的实施来实现一种联盟,在这个联盟中各成员国都能基于同等的地位而公平竞争。有些人说规则的制定需要更多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共同参与,值得商榷的是,这种目标的追求以及为实现这种目标各成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可能会付出十分的沉重的代价(大多数成员国会是这样)。这种代价的负出能换来国际社会的和谐吗?这种对TRIPS协议、《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遵守会不会达到我们心中的那种积极的效果。我们心中所追求的未来社会的理想秩序到底是怎样的?很明显,当前知识产权国际框架的构建受到了自然法思想的影响,而这个问题归根到底,就是我们所追求的价值的合法性问题。
规制状态中的矛盾是指不利于自己企图的规范性策略,这些措施最后的结果恰好与其本意或与得到公众支持的正当的理由相反。[16]比如:成本超过利益的措施和产生非预期不利后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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