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我们还必须面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框架(WIPO、TRIPS协议等)的限制与规范。然而,存在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的国际框架是否是合理的,更重要的是,倘若知识产权的国际框架于国际社会的共同追求的不利因素多于有利因素,那么我们中国在质疑知识产权国际框架合法性的势力[3]渐渐扩大的当前,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于国际社会中应该发挥一种怎样的作用?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同知识产权国际框架之间微妙的相互作用应该如何处理呢?
三,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之时,我们还必须面对一个重要的选择,这就是,我们国内的知识产权应该是采取强保护还是弱保护?于当前中国国内的法律体系这个角度来看,似乎已经步入了知识产权强保护之路,那么步入这条路是否合理?步入这条路之后,中国政府应该做一些怎样的工作?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中国企业呢?
下文中,笔者将就这三个方面进行剖析。
一,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历史及未来趋势的角度来看
于当今之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似乎被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含意,为了能更好地把握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脉络,在中国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当前,我认为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加以研究,以免知识产权制度步入一种恶性循环的轨道之中,在当前全球化发展如火如荼的形势下,产生一些于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知识的发展不利的后果。
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4] 以使被授予知识产权的人可以独专其利,由此观之,似乎从知识产权制度萌生的那一刻起就有一种挥之不去“特权”成分在里面。下面,以知识产权制度三大领域之一的专利制度为例来分析由封建“特权”而发展出来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进程。
1421年,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建筑师布鲁内来西(Brunelleschi)为运输大理石而发明的“带吊机的驳船”(a barge with hoisting gear)也曾获得类似早期英国的专利(一种由君主授予其独专其利的“特权”)。不过这时专利已有了‘保护期’(三年)。[5]
这个时候,人类已经开始利用法律来保护拥有“专利权”[6]所有者的利益,然而却仅仅停留在保护利益的层面上,还未起到促进人类知识的交流、传播和发展的作用。
十八世纪初……
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地陈述其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为取得专利的“对价”(Consideration)。这样……发明人向公众公布他研制出的新产品或新技术,以换取公众在一定时期内承认他对研制成果的专有权。按照法律的这种要求,“专利说明书”出现了。它的出现标志着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的最终形成,对于打破封建社会长期对技术的封锁,对于交流和传播科学情报,是具有革命性的一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