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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人有限责任有效性之限制

  2.严格监督关联交易。只要关联交易中出现不公平交易,就要在对关联方造成的损害范围内承担补足之责任,补足之前不能以破产解除债务负担,商法人有限责任之有效性就受到限制。
  3.商法人不得非正常低价或无偿转让或处置法人资产。商法人的债权人,在商法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对商法人不正常低价处置法人资产的行为,可以申请撤销。股东和决策者应当在资产减值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能以破产程序永久解除商法人债务负担。包括公司重组时、破产之前,破产过程中以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只要有法律上不正当之低价处置行为,原则上,债权人就享有撤销权。
  4.商法人不得随意捐赠法人资产。商法人的债权人,在商法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对商法人随意捐赠法人资产或利益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股东和决策者应当在资产减值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破产程序永久解除商法人债务负担之权利行使受到限制。
  5.商法人不得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商法人的债权人,在商法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对商法人随意放弃法人资产或利益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股东和决策者应当在资产减值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商法人不得在与公司营利无关的情形下,在法人资产上增加负担。在资产上增加负担,与减少资产有着相同的效果。尽管增加负担的效果在未来可能不会发生,但一旦发生,就会直接造成商法人资产的减损。例如,商法人向与其营利无关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结论:法人有限责任有效性限制的实质
  从上述分析,使我们看到,商法人之有限责任是有条件的。法人享有承担有限责任之权利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独立之名义、独立财产、独立意思、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名义、财产、意思、责任之独立性是法人的核心要求。而这四个核心之重心则是“财产(持续)独立”,即财产一经声明是“法人”所有,则不得以不合法、法律上之不正当手段克减,克减则有限责任有效性随之破坏。而只有在确立之后,正当维续了章程声明之法人财产,有限责任条件才能成立。
  而有限责任之实质则在于法人可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永久解除自身债务负担之目的。因此,有限责任之有效性之实质还可看作是“以破产程序永久解除自身债务之条件”,此条件即或“法人资产或利益一经声明,未受任何非法或法律上之不正当克减”,或“法人资产或利益一经声明,一直依法律之规定和法律上之正当性经营维续”。满足了这一条件,有限责任之权利就得到保证,商法人在必要时就可依破产程序永久解除自身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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